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22號
KSHV,101,重上,22,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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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號上訴人 吳建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廷芸徐榮貞李秀蕊范盛楠間請求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0,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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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