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85號
KSHV,101,上,85,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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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 訴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
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查上訴人於
原審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00 年6 月21日50層世貿大樓第17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系爭第1 、2 項決議無效。上訴人請求裁
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
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及第
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其餘35,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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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