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69號
KSHV,101,上,69,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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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號上 訴 人 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菁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陳蔡菊枝等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原審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698 元;
第二項(含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1,600,698 元,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已繳16,939元,不足1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計49,168元,已繳25,408元,不足23,760元,各該不足部分
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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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