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律師
被上訴人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1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97年8 月6 日簽訂竹節鋼筋財物 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以附表所示之核 定單價出售竹節鋼筋,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下單購買如附表 所示規格、尺寸之竹節鋼筋共計150 公噸,系爭契約總價為 新臺幣(下同)493 萬9000元(加計5/100 營業稅則共計為 518 萬5950元)。交貨及付款方式為分批交貨,分批付款; 系爭契約期限自核定日起半年(即至98年2 月5 日)期滿或 金額滿結案,以先到者為準。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簽訂後, 即購入鋼胚完成備料手續,惟上訴人自系爭契約簽訂後至期 滿止,僅向被上訴人下單購買竹節鋼筋3 次,數量合計為42 公噸,金額合計為135 萬8500元(加計5/100 營業稅則為 142 萬6425元),尚餘108 噸之竹節鋼筋未下單。系爭契約 係一次訂購分批交貨之長期供貨契約,上訴人依約於98年2 月5 日前,有向被上訴人下單購買達契約總價鋼筋之義務。 詎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簽訂後,因國內鋼鐵價格下跌,上訴人 即拒絕依約履行下單購貨義務,造成被上訴人無從依約交付 買賣標的物予上訴人,致被上訴人以發函方式,將備料完畢 準備給付情事通知上訴人,以代提出,上訴人自負有給付剩 餘契約貨款358 萬0500元(加計營業稅則為375 萬9525元) 之義務。如認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下單訂貨部分 之剩餘契約貨款,然被上訴人因系爭契約負有依約交貨予上 訴人之義務,於簽約時已購入150 公噸鋼筋所需之鋼胚,上 訴人依系爭契約除有受領鋼筋義務外,亦同時負有下單訂貨
之給付義務。因上訴人未依約下單訂貨,已陷於給付遲延, 依法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期滿時,因鋼鐵價格 下跌,受有108 公噸之竹節鋼筋價差損害。而系爭契約如附 表所示每公噸最低單價為3 萬2500元,系爭契約於98年2 月 10日期滿時,國內市場平均每公噸最高單價係1 萬7200 元 ,上訴人尚餘108 公噸鋼筋未履行對被上訴人下單義務,則 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給付遲延所受之價差損害為165 萬2400 元〔即(32500 元-17200元)×108=0000000 元〕。為此依 系爭契約之買賣關係、民法第227 條、第231 條及第216 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375 萬9525元及自98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100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備位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5 萬 2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100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附件註七已約定附表所列各項數量係 預估數量,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期間不保證將該契約金額全部 通知交完,上訴人依約自無下單訂貨義務。況系爭契約附件 註六亦約定系爭契約期限自核定日起半年期滿或金額滿結案 ,以先到者為準。足見系爭契約所定契約總價僅屬預估金額 ,非確定金額。且系爭契約附件註五係指上訴人於未達半年 時,採購金額已達95/100即提前結案。其次,上訴人於系爭 契約期間未依約下單訂貨,係上訴人之三輕更新計畫環境影 響說明書於97年10月間遭專案小組退回並要求重新審查,致 上訴人之相關工程無法依原預定時程施作,與鋼筋價格下跌 無涉。系爭契約既已期滿結案,且上訴人依約亦無下單提貨 之義務,縱被上訴人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上訴人,被上訴 人亦未完成交貨,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貨款。又上訴 人依系爭契約對被上訴人並無給付義務,自無給付遲延之情 形。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因給付遲延所受損害,並無理 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153 萬7650元,及自98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㈢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㈣ 前開關於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於被上訴人以51萬3000元為上 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153 萬7650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假執行。㈤被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 訴人聲明不服,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 給付被上訴人153 萬7650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該部分假執 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㈣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就其請求逾15 3 萬765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經原審判決駁 回後,並未提起上訴,已確定在案。)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系爭契約、上訴人公司煉製事 業部招標單附件、採購三組投標須知、被上訴人公司98年1 月9 日函附卷可稽,堪予採信:
㈠兩造於97年8 月6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購買如附表所示規格及尺寸之竹節鋼筋共150 公噸,系爭契 約總價為493 萬9000元(加計5/100 營業稅則為518 萬5950 元)。交貨及付款方式為分批交貨、分批付款。交貨期限依 規範。系爭契約之用途為供應上訴人林園石化廠區、前鎮所 及小港宿舍土木及中小工程用料。
㈡系爭契約附件註五載明:本契約結算金額達契約金額95/100 至100/100 以內亦可結案。註六載明:本案契約期限自核定 日起半年期滿或金額滿結案,以先到者為準。註七載明:本 案所列各項數量為預估用量。在契約金額範圍內,本事業部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各項數量,實際需要量由本事業部通知為 準。契約期間不保證將本案契約金額全部通知交完。 ㈢系爭契約於98年2 月5 日期滿。上訴人分別於系爭契約期滿 前之97年10月20日、97年11月10日及98年1 月16日通知被上 訴人交貨。交貨鋼筋數量分別為6 公噸、24公噸、12公噸( 合計共42公噸)。貨款共為135 萬8500元(加計5/100 營業 稅則為142 萬6425元)。上訴人除已支付上開貨款外,上訴 人尚有358 萬0500元(加計5/100 營業稅為375 萬9525元) 金額之鋼筋尚未通知被上訴人交貨。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亦無 交貨。
㈣被上訴人於98年1 月9 日以函文(下稱系爭函文)通知上訴 人,表示系爭契約簽訂後至發函止,上訴人僅通知交貨30公 噸(按上訴人嗣另於其後之98年1 月16日再通知被上訴人交 貨12公噸)。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契約支付24萬7500元之履約 保證金,及為控制成本,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簽訂後,已依 當時市價購入鋼胚,以供應上訴人所需鋼筋之備料。如上訴 人未依約受領鋼筋,將造成被上訴人重大損失等語。上訴人
公司石化事業部則以98年2 月2 日石化總務發字第09800116 490 號函覆:依系爭契約附件註七:上訴人公司石化事業部 已依約叫貨3 次;另依註六:本案依規定結案,無延長契約 期限之必要等語。
㈤被上訴人於97年8 月間購入鋼胚21,111,180公斤,被上訴人 於97年8 月間之原有鋼胚存貨為48,588,999公斤,生產1 公 噸鋼筋所需鋼胚量為1.04公噸至1.05公噸。 ㈥兩造自95年7 月6 日起至系爭契約簽訂前,曾有簽訂7 次竹 節鋼筋之財物採購契約,上訴人於該7 次交易均有達該合約 總額95/100之交貨金額。
㈦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鋼筋市價有下跌。於97年10月,國內 鋼筋每公噸最高價為2 萬2000元;97年11月,國內鋼筋每公 噸最高價為1 萬4500元;98年1 月,國內鋼筋每公噸最高價 為1 萬6000元;98年2 月,國內鋼筋每公噸最高價為1 萬72 00元。
㈧上訴人於98年4 月14日辦理竹節鋼筋採購招標,數量150 公 噸,由訴外人漢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公噸鋼筋1 萬4660 元得標。該標案之用途亦為供應上訴人林園石化廠區、前鎮 所及小港宿舍土木及中小工程用料,該標案之交貨地點亦與 系爭契約相同。
㈨上訴人已於98年5 月間退還系爭契約24萬7500元之履約保證 金予被上訴人。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㈠系爭契約約定之貨款總價493 萬9000 元究係確定採購金額或係預估最高採購金額?如為確定採購 金額,上訴人有無依約下單訂貨之義務?㈡被上訴人以系爭 函文通知上訴人時,是否已生將358 萬0500元(加計5/100 營業稅為375 萬9525元)鋼筋交付上訴人之效果,而得請求 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㈢上訴人有無於98年2 月5 日前依約 下單訂購150 公噸鋼筋全部之義務?被上訴人得否依給付遲 延,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損害?如得請求賠償,其金額為何 ?
六、系爭契約約定之貨款總價493 萬9000元究係確定採購金額或 係預估最高採購金額?如為確定採購金額上訴人有無依約下 單訂貨之義務?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依上訴人公司煉製事業部之招標單(下稱 系爭招標單)上係記載「決標方式:總價」(見原審卷第21
頁背面),又依該事業部之核定單(下稱系爭核定單、見原 審卷第20頁背面)亦另有履約保證金24萬7500元之要求,而 依上訴人公司煉製事業部採購三組投標須知(下稱系爭投標 須知,見原審卷第23頁至第35頁)56㈠約定「得標商應於本 事業部發出決標通知之次日起14天內,繳納一筆不少於契約 金額百分之五之履約保證金」,足見系爭契約約定之貨款總 價493 萬9000元係確定採購金額云云,然為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
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7 款約定:「本契約主要條件如下:⒎ 其他事項詳附件、招標單、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政府相關 規定等」(見原審卷第20頁)。又系爭契約附件(見原審卷 第22頁)註六載明:「本案契約期限自核定日起半年期滿或 金額滿結案,以先到者為準」。註五載明:「本契約結算金 額達契約金額95/100~100/100以內亦可結案」。註七載明: 「本案所列各項數量為預估用量,在契約金額範圍內本事業 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各項數量,實際需要量由本事業部通知 為準。契約期間不保證將本契約金額全部通知交完」等語。 是依附件註六所載:系爭契約之結案條件為二,其中一條件 為自系爭契約核定日(即97年8 月6 日)起半年期滿(即98 年2 月5 日);另一條件為金額滿。(又依註五所載,該結 算金額達契約金額95/100~100/100以內亦得視為「金額滿」 ,而得結案。)而此二條件,以先到者為準。是系爭契約至 98年2 月5 日因已屆滿半年,縱結算金額未達契約金額 95/100(即金額未滿)亦得結案。又依附件註七所載,系爭 契約之各項數量僅為預估用量,且上訴人於契約期間不保證 將系爭契約金額全部通知交完。是系爭契約縱為總價方式決 標,得標商(即被上訴人)並依此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繳納履 約保證金,然此均無礙於系爭契約因半年期限已於98年2 月 5 日屆滿而結案之認定。此外參以被上訴人已於98年5 月12 日函請上訴人退還本件履約保證金24萬7500元,並經上訴人 於98年5 月15日退還在案等情,亦經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承辦 本件鋼筋採購案之職員陳建曄到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 55頁、第56頁),並有被上訴人98年5 月12日函,及上訴人 公司煉製事業部分錄傳票(支)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㈡第34頁、第7 頁)等事實,是被上訴人前揭主張,應不足 採信。從而上訴人依已足以表示兩造訂定系爭契約時真意之 系爭契約附件記載,抗辯系爭契約約定之貨款總價493 萬 9000元係預估最高採購金額。上訴人依約於契約期間(即自 97年8 月6 日起至98年2 月5 日止之半年期限)並不保證將 貨款總價493 萬9000元全部通知交完。因系爭契約於98年2
月5 日屆滿半年期限而已結案,上訴人亦無再向被上訴人下 單訂貨之義務等情,即屬有據,堪予採信。
七、被上訴人以系爭函文通知上訴人時,是否已生將358 萬500 元(加計5/100 營業稅則為375 萬9525元)鋼筋交付上訴人 之效果,而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
被上訴人固主張已於98年1 月9 日以系爭函文(見原審卷第 36頁)將備料完成,隨時可以供料之事實通知上訴人,依民 法第235 條規定,業已完成出賣人交付物品之義務,上訴人 應給付未依約訂貨之價金餘額云云,然為上訴人所否認。然 查系爭契約已於98年2 月5 日屆滿半年期限而結案,雖上訴 人就系爭契約尚有358 萬500 元(加計營業稅則為375 萬95 25元)金額之鋼筋未通知被上訴人交貨,惟上訴人已因系爭 契約結案而無再向被上訴人下單訂貨之義務,業如前述,則 被上訴人縱以隨時可以供料之事實,通知上訴人,以代提出 ,被上訴人亦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況系爭函文係 表示系爭契約簽訂後至98年1 月9 日發函止,上訴人僅通知 交貨30公噸(按上訴人嗣另於98年1 月16日再通知被上訴人 交貨12公噸)。被上訴人已依約支付24萬7500元之履約保證 金,及為控制成本,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簽訂後,已依當時 市價購入鋼胚,以供應上訴人所需鋼筋之備料。如上訴人未 依約受領鋼筋,將造成被上訴人重大損害等語。已為兩造所 不爭執,足見系爭函文係被上訴人單方要求上訴人依系爭契 約履行下單訂貨;而非被上訴人將已依債務本旨準備給付之 事情,通知上訴人,以代提出。是被上訴人以系爭函文通知 上訴人時,並未生將358萬500元(加計5/100營業稅則為375 萬9525元)鋼筋交付上訴人之效果,自不得據而請求上訴人 給付上開價金。
八、上訴人有無於98年2 月5 日前依約下單訂購150 公噸鋼筋全 部之義務?被上訴人得否依給付遲延,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 損害?如得請求,其金額為何?
經查系爭契約所列各項數量為預估用量,上訴人於契約期間 不保證將系爭契約金額全部通知交完。系爭契約附件註七記 載綦詳。又依系爭投標須知第九章決標第49條第2 款(見原 審卷第28頁)亦載明:「前揭實交實算決標條件之購案,其 契約數量為預估數量,在契約金額範圍內,本公司(即上訴 人)得視實際需要叫貨並調整各項數量。本公司不保證於契 約期間將各項數量及契約金額全部叫完」等語。是上訴人抗 辯伊並無於98年2 月5 日前依約下單訂購150 公噸鋼筋全部 之義務,即屬有據,堪予採信。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依 約負有下單訂購鋼筋150 公噸之義務。然上訴人於系爭契約
履行期間內(即98年2 月5 日前)僅訂購鋼筋42公噸,其餘 10 8公噸,上訴人於該履行期間則未為給付義務,而被上訴 人因系爭契約訂定後,鋼筋價格下跌受有價差損害,被上訴 人得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損害云云,即 屬無據,不足採信。
九、綜上所述,系爭契約約定之貨款總價493 萬9000元係預估最 高採購金額,上訴人並無於系爭契約98年2 月5 日期限屆滿 前,依約下單訂購150 公噸鋼筋全部之義務。而被上訴人雖 以系爭函文通知上訴人,亦不生已將未經上訴人下單訂購之 358 萬500 元(加計5/100 營業稅則為375 萬9525元)鋼筋 交付上訴人之效果。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 或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鋼筋價格下跌所 受之損害,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乃原審疏未詳查,判決 命上訴人應賠償給付被上訴人153 萬76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就此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即有違誤。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53 萬7650元及 其利息部分,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8號附表:┌──┬─────────┬────┬────┬─────┐
│編號│材料名稱、規範 │數量 │核定單價│總價(元)│
│ │ │KG │KG/元 │ │
├──┼─────────┼────┼────┼─────┤
│ 1 │G000-0000-0000 │40,000 │32.5 │1,300,000 │
│ │竹節鋼筋 │ │ │ │
│ │3/8'' │ │ │ │
├──┼─────────┼────┼────┼─────┤
│ 2 │G000-0000-0000 │40,000 │32.5 │1,300,000 │
│ │竹節鋼筋 │ │ │ │
│ │1/2'' │ │ │ │
├──┼─────────┼────┼────┼─────┤
│ 3 │G000-0000-0000 │30,000 │32.5 │975,000 │
│ │竹節鋼筋 │ │ │ │
│ │5/8'' │ │ │ │
├──┼─────────┼────┼────┼─────┤
│ 4 │G000-0000-0000 │20,000 │34.1 │682,000 │
│ │竹節鋼筋 │ │ │ │
│ │3/4'' │ │ │ │
├──┼─────────┼────┼────┼─────┤
│ 5 │G000-0000-0000 │10,000 │34.1 │341,000 │
│ │竹節鋼筋 │ │ │ │
│ │7/8'' │ │ │ │
├──┼─────────┼────┼────┼─────┤
│ 6 │G000-0000-0000 │10,000 │34.1 │341,000 │
│ │竹節鋼筋 │ │ │ │
│ │1'' │ │ │ │
├──┴─────────┴────┴────┴─────┤
│合計 150噸 金額:4,939,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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