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羅國顯
扶助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100 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以辯護人身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國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原審亦已判 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 ,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 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 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 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 鈞院認被告羅國顯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與陽 惠美及蔡雁如等人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諭令收押在案,然被 告之羈押原因於原審已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諭令交保, 初交保30萬元,惟因保金過高,家人無法覓保,嗣經原審同 意降低交保金為20萬元,亦無法覓保,然案經被告上訴而移 送二審,現已覓得交保金,且被告遭警方進行通訊監察時間 長達3 個月,錄音光碟達74片已調閱拷貝,惟上開光碟內容 均為被告與他人之對談,被告在監所中根本無法檢視其內容 真偽,並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且被告並未遭查獲任何 販毒工具或毒品,警方監控期間卻未曾發現被告向上手購毒 之證據,亦有違常情,被告恐有冤獄之可能,故有必要請被 告出獄對上開光碟逐一檢視,方能獲發現真實及提出相關證 據,本件羈押已1 年多,相關證據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 ,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以確保 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危害社會治安,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 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照訴訟進 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
無羈押必要。
四、經查:
㈠被告否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然業據證人陽惠美、鄧芝文、鄭琬蓁、蔡雁如等 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足資佐證,堪認被告涉 犯上揭罪名,且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可見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上訴於本院後,猶聲請調查證據,請求傳訊證人陽惠美 、鄧芝文、鄭琬蓁、蔡雁如到庭交互詰問,而被告否認犯行 ,與證人先前所述情節尚有不一,本案尚待上開證人到庭證 述,被告如具保停止羈押,是否有勾串證人之虞?亦不無疑 問。而聲請人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卻記載:「‧‧相關證 據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既認為相關證據 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卻聲請本院傳拘上開證人,豈不 矛盾,且聲請狀另記載「‧‧被告遭警方進行通訊監察時間 長達3 個月,錄音光碟達74片已調閱拷貝,惟上開光碟內容 均為被告與他人之對談,被告在監所中根本無法檢視其內容 真偽,並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被告恐有冤獄之可 能,固有必要請被告出獄對上開光碟逐一檢視,方能獲發現 真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云云,可見聲請人認為本件仍 有證據尚待調查。
㈢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刑度既重,且原審已判處被告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衡以常人普遍規避重罪處罰之心理, 其規避審判或日後本件確定後執行之進行之可能性要屬非輕 ,亦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上揭羈押原因 仍存在,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徵被告被訴販賣 第一級毒品之行為高達15次之多,顯然犯罪情節甚重,助長 毒品泛濫,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危害,且亦殘害施用毒品者 之身心健康,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與比例原則 無違。
五、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本 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對被 告實施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 ,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 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