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59號
KSHM,101,上易,59,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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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通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 年度易字1600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0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明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共參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明通自民國(下同)95年7 月3 日起至98年11月5 日止, 受僱於視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康公司)擔任業務人員, 負責於高雄市、屏東縣市及臺東縣市從事該公司業務之推廣 並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受自身財務狀況 拖累:㈠、明知視康公司禁止員工轉售公司商品,其當時已 無付款能力,為換得現金償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接續犯意,於98年7 月至9 月間,接續以不知情 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客戶名義佯向視康公司訂購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商品,致視康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各該商品運送 至各該地點,再由黃明通將該商品取走轉售得現金,用以償 還其所積欠之債務而未繳付視康公司上開商品之價金,共詐 得商品價值164,698 元。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 侵占犯意,自98年7 起至同年9 月止,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 示之客戶,於業務上各收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 應於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期翌月底前應繳回視康公司之款項 ,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將上開金額供己私用,以償還其所 積欠之債務而未繳回視康公司。(各次侵占之客戶、地點、 日期,貨款金額約詳附表二所載)嗣經視康公司於98年11月 5 日與黃明通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視康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 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通擔任視康公司業務員期間,以附表一所 示客戶名義向視康公司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及向附表 二所示之客戶收取該附表所示之貨款而未繳回視康公司之事 實,業據被告黃明通於本院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 人戴仲懋、證人即來得眼鏡行郭寬榮、大順昌鐘錶眼鏡刻印 行陳美倫陽銘眼鏡行劉德福、錫明眼鏡行鄒佩雯、光南眼 鏡行楊錫岩、愛倫眼鏡行劉國泰、鈦陽眼鏡行吳文寬、視泉 眼鏡行吳豐元國正眼鏡行王國證、視覺工坊眼鏡行龔靖婷博恩眼鏡行林政毅、大昌眼鏡行柯沛晴良霖眼鏡行徐永 濬、來發眼鏡行黃來發、建東鐘錶眼鏡行張銘峰、光立眼鏡 行李陳香禪、重見眼鏡行王重慶、精光堂鐘錶眼鏡杜望、台 大鐘錶眼鏡行杜加再、順欽眼鏡行林明城經典眼鏡生活館 呂俊勳、陽名眼鏡行林信裕金橘眼鏡行張文傑、品質眼鏡 行林伯錦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頁1-3 、10-50 、68-69 ) ;大昌眼鏡行柯沛晴、陽名眼鏡行林信裕陽銘眼鏡行劉德 福、愛倫眼鏡行劉國泰、鈦陽眼鏡行吳文寬、錫明眼鏡行陳 文宗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99偵7409號卷頁64-65 、72-7 3 、76-77 、93- 94、107-113 )等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黃 明通手記帳單、客戶名單、侵占金額明細表、被告黃明通出 具之聲明暨同意書、授權書、開立之本票、僱傭契約、客戶 出貨記錄、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眼鏡行統一發票、銷售 訂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在卷可稽(見 警卷頁53-56 、62-281)。按視康公司有禁止員工訂購公司 商品之規定,此有視康公司提出員工工作手則在卷足稽(見 99偵7409號卷頁126-129 ),被告明知以個人名義無法訂購 取得公司商品,竟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眼鏡行之名義向公 司購得商品之行為,顯然並非其業務上正當行為,又其於偵 查中亦供稱「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賣出,有以低於發票上的金 額賣出,因為我要套現金,都支付給地下錢莊。(問:後來 為何沒有給『視康公司』?)因為後來經濟狀況困難,錢都 拿出給地下錢莊了」等語(見99偵7409號卷頁110-111 ),



足見其當時已欠缺償債能力而亟需謀得現金,並無經濟狀況 改善之前景與計畫,足堪認其當時並無支付對價之意思已甚 明確。又被告既明知自己無法訂購取得視康公司商品,而以 形式上符合視康公司規定之訂購行為取得商品,即係以詐術 取得視康公司財物,再以低價轉售所得現金,及業務上所收 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用以償還自己債務,則其施詐及業 務侵占之行為,均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上, 被告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之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
二、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義取得視康公司交付商品之行為 ,核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分別侵 占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貨款未繳回視康公司之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詐 欺取財罪係利用同一職務之機會與方法而為之,且於密切之 時間實施,又均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主觀上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之理論而論以實質上一詐欺取 財罪。被告所犯詐款取財罪與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業務侵占 罪間,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三、原判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 之業務侵占罪,其收取貨款之客戶均不同,且每筆貨款各獨 立,其數額亦不同,被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原判決認 被告所犯業務侵占部分,屬接續犯,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 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因被債所逼,情非得已,並請求 為緩刑之諭知,惟被告尚未與視康公司和解,且亦未將所收 得之貨款償還視康公司,其請求諭知緩刑,為無理由;檢察 官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就被告業務侵占部分以接續犯論以一 罪,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 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尚未與視康 公司和解及賠償視康公司,惟念其尚無刑事前案記錄(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 客 戶 │ 地點 │ 商品 │
├──┼─────┼─────────┼───────┤
│ 1 │愛倫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視康舒視水感全│
│ │ │255號 │效保養液、耶歐│
│ │ │ │AO雙氧保養液、│
│ │ │ │視康多水潤日拋│
│ │ │ │型隱形眼鏡等,│
│ │ │ │價值共計57,01 │
│ │ │ │4元(起訴書誤 │
│ │ │ │載為57,013元)│
│ │ │ │。 │
├──┼─────┼─────────┼───────┤
│ 2 │鈦陽眼鏡行│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三│視康舒視水感全│
│ │ │路283號 │效保養液、視康│
│ │ │ │日拋全日舒適型│
│ │ │ │隱形眼鏡、視康│
│ │ │ │彩拋型隱形眼鏡│
│ │ │ │等,價值共計 │




│ │ │ │17,600元。 │
├──┼─────┼─────────┼───────┤
│ 3 │錫明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視康舒視水感全│
│ │ │153號1樓 │效保養液、視康│
│ │ │ │彩拋型隱形眼鏡│
│ │ │ │、視康睛豔彩色│
│ │ │ │雙週拋型隱形眼│
│ │ │ │鏡、視康日拋全│
│ │ │ │日舒適型隱形眼│
│ │ │ │鏡、視康多水潤│
│ │ │ │日拋型隱形眼鏡│
│ │ │ │等,價值共計 │
│ │ │ │90,084元。 │
├──┴─────┴─────────┼───────┤
│ │商品價值 │
│ │合計164,698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 │164,697元) │
└──────────────────┴───────┘
附表二:被告黃明通侵占明細表
┌─┬────────┬───────────┬─────┬────┐
│編│客戶 │收取貨款地點 │發票日期 │貨款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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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吉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179 │98.09.30 │ 11,925│
│ │ │之1號1樓 │ │ │
├─┼────────┼───────────┼─────┼────┤
│2 │光南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36 │98.08.31 │ 67,614│
│ │ │號 │ │ │
├─┼────────┼───────────┼─────┼────┤
│3 │光南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36 │98.09.30 │ 14,800│
│ │ │號 │ │ │
├─┼────────┼───────────┼─────┼────┤
│4 │台大鐘錶眼鏡行 │台東市○○路○段494號 │98.07.31 │ 650│
│ │ │ │ │ │
├─┼────────┼───────────┼─────┼────┤
│5 │建東鐘錶眼鏡行 │屏東縣恆春鎮○○路33號│98.09.30 │ 3,360│
│ │ │ │ │ │
├─┼────────┼───────────┼─────┼────┤
│6 │大順昌鐘錶眼鏡刻│高雄市○○區○○路236 │98.08.31 │ 72,673│




│ │印行 │號 │ │ │
├─┼────────┼───────────┼─────┼────┤
│7 │大順昌鐘錶眼鏡刻│高雄市○○區○○路236 │98.09.30 │ 2,301│
│ │印行 │號 │ │ │
├─┼────────┼───────────┼─────┼────┤
│8 │重見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34號│98.08.31 │ 34,493│
│ │ │ │ │ │
├─┼────────┼───────────┼─────┼────┤
│9 │重見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34號│98.09.30 │ 13,842│
│ │ │ │ │ │
├─┼────────┼───────────┼─────┼────┤
│10│精光堂鐘錶眼鏡行│台東市○○路224號 │98.09.30 │ 6,095│
│ │ │ │ │ │
├─┼────────┼───────────┼─────┼────┤
│11│光立眼鏡行 │屏東縣恆春鎮○○路 133│98.08.31 │ 7,189│
│ │ │號 │ │ │
├─┼────────┼───────────┼─────┼────┤
│12│博恩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311 │98.08.31 │ 11,925│
│ │ │號1 樓 │ │ │
├─┼────────┼───────────┼─────┼────┤
│13│大昌眼鏡行 │高雄市鳳山區○○○路34│98.09.30 │ 2,201│
│ │ │3號 │ │ │
├─┼────────┼───────────┼─────┼────┤
│14│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7.31 │ 10,300│
│ │ │1 號 │ │ │
├─┼────────┼───────────┼─────┼────┤
│15│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8.31 │ 45,455│
│ │ │1 號 │ │ │
├─┼────────┼───────────┼─────┼────┤
│16│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9.30 │ 395│
│ │ │1 號 │ │ │
├─┼────────┼───────────┼─────┼────┤
│17│良霖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36 │98.08.31 │ 11,001│
│ │ │號1 樓 │ │ │
├─┼────────┼───────────┼─────┼────┤
│18│良霖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36 │98.09.30 │ 11,000│
│ │ │號1 樓 │ │ │
├─┼────────┼───────────┼─────┼────┤
│19│經典眼鏡生活館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98.09.30 │ 1,199│
│ │ │453 號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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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來發眼鏡行 │屏東縣潮州鎮○○路44號│98.09.30 │ 10,715│
│ │ │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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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品質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段4│98.08.31 │ 289│
│ │ │76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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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金橘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8號 │98.07.31 │ 165│
│ │ │ │ │ │
├─┼────────┼───────────┼─────┼────┤
│23│順欽眼鏡行台東縣台東市○○路516 │98.08.31 │ 3,604│
│ │ │號1樓 │ │ │
├─┼────────┼───────────┼─────┼────┤
│24│順欽眼鏡行台東縣台東市○○路516 │98.09.30 │ 3,604│
│ │ │號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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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視泉眼鏡行 │高雄市大寮區○○○路84│98.08.31 │ 30,844│
│ │ │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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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國正眼鏡行 │高雄市大寮區○○○路44│98.09.30 │ 6,095│
│ │ │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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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視覺工坊眼鏡行 │高雄市林園區○○○路8 │98.09.30 │ 3,497│
│ │ │號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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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陽明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200 │98.09.30 │ 49,446│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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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陽明眼鏡行潮州館│屏東縣潮州鎮○○路63之│98.08.31 │ 13,253│
│ │ │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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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7.31 │ 601│
│ │ │40號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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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8.31 │ 56,074│
│ │ │40號1 樓 │ │ │
├─┼────────┼───────────┼─────┼────┤
│32│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9.30 │ 239│
│ │ │40號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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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陽銘眼鏡行 │屏東縣高樹鄉○○路59號│98.09.30 │ 592│
│ │ │1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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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