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32號
TNHM,101,聲再,32,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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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蕭宏州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號確定判
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 ,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 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 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 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96年台抗字第765號裁定)。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宏州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 第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顯然違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之程序,揆諸上 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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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