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20號
TNHM,101,聲,220,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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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育緯
 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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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