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福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福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下同)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1010 5775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4月29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