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0號
TNHM,101,聲,190,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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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俊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俊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5號 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4月27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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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