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
字第595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弘宗與李啟明、林順天(均另行偵辦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陳弘宗於民國 94年1月10日虛設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街115號之「甕之 坊冷飲店」而為商業負責人,並於同年3月18日與香港商香 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 ,取得機號第000-000000-00號至第000-000000-00號刷卡機 ;李啟明於85年10月15日虛設址設高雄市○○街79號2樓「 隨緣筑小吃店」而為商業負責人,並於94年5月18日與匯豐 銀行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取得機號第000-000000-00 號至第000-000000-00號刷卡機;林順天於93年10月13日虛 設址設臺南縣新市鄉(現改制為臺南市新市區○○○街56號 1樓「經點飲食屋」而為商業負責人,並於93年12月8日與匯 豐銀行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取得機號第000-000000-0 0號至第000-000000-00號刷卡機。被告陳弘宗、李啟明、林 順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均明知信用卡簽帳單之收單 服務特約商店,應以上開商店之實際營業範圍內之消費金額 為限,始可利用上開所申請使用之刷卡機刷卡簽帳,不得接 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而經營「刷卡假消費換現金」之 業務,竟共同以經營上揭小吃店等為幌子,實際經營「假消 費,真刷卡換現金」之不法業務,與附表所示刷卡人(另案 偵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刷卡人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及刷卡機商店,持附表所示信用卡刷如附 表所示之刷卡金額,附表所示刷卡人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簽 名完成交易,被告陳弘宗、李啟明、林順天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共犯將其中1聯交由刷卡人收執,1聯則留存作為憑證 ,另1聯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附表所示發卡 銀行請款,致附表所示發卡銀行誤以為確有實際消費行為而 陷於錯誤,而將持卡人該虛偽消費刷卡簽帳之款項匯入被告
陳弘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因而取得不法之財物,足生損害於匯豐銀行、各該發 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並藉此為生,以之為常業。 因認被告陳弘宗涉犯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340條之 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及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經原判決於101年1月18日判處被告陳弘宗有期徒 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 臺幣900元折算1日,公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並於101年2月21 日提起上訴,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上 字第48號上訴書及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附卷可稽。惟被告陳 弘宗業於原審判決後、公訴人提起上訴前之101年2月15日死 亡,有被告陳弘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以 本件被告陳弘宗被訴涉犯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法院未及審酌,而為實體判決 ,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上開規定諭知本 件公訴不受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刷卡人│刷卡地點 │刷卡卡號 │刷卡時間 │刷卡機商店名稱│刷卡機號 │刷卡金額 │證據及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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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晉鵬│嘉義市竹園│000000000000│94年10月28日│雅運商行 │00000000000 │ 4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6至│
│ │ │路、國聖4 │9303(復華商 ├──────┼───────┼──────┼───────┤17頁)、復華商業銀行持卡人 │
│ │ │街國聖2街 │業銀行現為元│94年11月7日 │嘉通冷飲 │00000000000 │ 3萬5,000元 │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28頁│
│ │ │ │大商業銀行) ├──────┼───────┼──────┼───────┤)、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書附│
│ │ │ │ │94年11月22日│嘉通冷飲 │00000000000 │ 2萬元 │件2第172、207) │
│ │ │ │ ├──────┼───────┼──────┼───────┤ │
│ │ │ │ │94年11月28日│雅運商行 │00000000000 │ 1萬2,000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10萬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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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宗源│高雄市中山│000000000000│94年11月4日 │億興行 │00000000000 │ 3萬5,000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23-1│
│ │ │路近苓雅路│4109(臺灣土 ├──────┼───────┼──────┼───────┤至23-3頁)、臺灣土地銀行持 │
│ │ │交岔口 │地銀行) │94年11月8日 │億興行 │00000000000 │ 2萬元 │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
│ │ │ │ ├──────┼───────┼──────┼───────┤80頁至82頁)、刷卡機列印資 │
│ │ │ │ │94年11月21日│億興行 │00000000000 │ 2萬元 │料(移送書附件2第202頁) │
│ │ │ │ ├──────┼───────┼──────┼───────┤ │
│ │ │ │ │94年12月2日 │億興行 │00000000000 │ 1萬5,000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9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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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志濃│高雄市苓雅│000000000000│94年11月29日│大來 │00000000000 │ 3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6至│
│ │ │區○○街24│0305(台新國 ├──────┼───────┼──────┼───────┤1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持 │
│ │ │號3樓 │際商業銀行) │94年11月29日│大來 │00000000000 │ 3萬元 │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
│ │ │ │ ├──────┼───────┴──────┼───────┤77-3至77-4頁)、刷卡機列印 │
│ │ │ │ │小計 │ │ 6萬元 │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138頁) │
├──┼───┼─────┼──────┼──────┼───────┬──────┼───────┼─────────────┤
│4 │林茂森│高雄市五福│000000000000│94年4月26日 │大來 │00000000000 │ 8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54至│
│ │ │三路31號 │9423(匯豐商 ├──────┼───────┼──────┼───────┤57頁)、匯豐銀行持卡人基本 │
│ │ │ │業銀行) │94年4月26日 │大來 │00000000000 │ 4萬元 │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34-1頁) │
│ │ │ │ ├──────┼───────┴──────┼───────┤、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書附 │
│ │ │ │ │小計 │ │ 12萬元 │件2第142頁) │
├──┼───┼─────┼──────┼──────┼───────┬──────┼───────┼─────────────┤
│5 │賴紀蓁│雲林縣斗六│000000000000│94年11月5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10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58至│
│ │ │市○○路與│0907(台新國 │ │ │ │ │60頁)、信用人持卡人基本資 │
│ │ │育英南北街│際商業銀行) │ │ │ │ │料(移送書附件2第77-1頁至 │
│ │ │交岔口 │ │ │ │ │ │77-2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
│ │ │ │ │ │ │ │ │送書附件2第1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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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定木│高雄市五福│000000000000│94年11月2日 │億興行 │00000000000 │ 7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68至│
│ │ │二路(舊的 │8682(中國信 │ │ │ │ │6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持 │
│ │ │大統百貨對│託商業銀行) │ │ │ │ │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2第92至│
│ │ │面) │ │ │ │ │ │93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
│ │ │ │ │ │ │ │ │書附件2第2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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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杏如│臺南市 │000000000000│94年11月8日 │台姬店 │000000000000│ 5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75至│
│ │ │ │4103(台新國 ├──────┼───────┼──────┼───────┤7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持 │
│ │ │ │際商業銀行) │94年11月15日│台姬店 │000000000000│ 3萬元 │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
│ │ │ │ ├──────┼───────┼──────┼───────┤77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
│ │ │ │ │94年11月30日│台姬店 │000000000000│ 3萬元 │書附件2第185頁) │
│ │ │ │ ├──────┼───────┴──────┼───────┤ │
│ │ │ │ │小計 │ │ 1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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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德源│臺南市中華│000000000000│94年3月9日 │水玲瓏 │00000000000 │ 2萬2,200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77至│
│ │ │西路1段坤 │2701(匯豐商 ├──────┼───────┼──────┼───────┤78頁)、匯豐商業銀行持卡人 │
│ │ │3C附近賣場│業銀行) │94年3月10日 │水玲瓏 │00000000000 │ 2萬2,200元 │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33至│
│ │ │ │ ├──────┼───────┼──────┼───────┤34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
│ │ │ │ │94年3月25日 │水玲瓏 │00000000000 │ 1萬3,300元 │書附件2第136頁) │
│ │ │ │ ├──────┼───────┼──────┼───────┤ │
│ │ │ │ │94年3月28日 │水玲瓏 │00000000000 │ 6,600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6萬4,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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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季明│臺南市友愛│000000000000│94年6月12日 │大城市冷飲 │00000000000 │ 4萬4,450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79至│
│ │ │街33號 │7208(玉山商 ├──────┼───────┼──────┼───────┤80頁)、玉山商業銀行持卡人 │
│ │ │ │業銀行) │94年6月13日 │大城市冷飲 │00000000000 │ 5萬5,560元 │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37至│
│ │ │ │ ├──────┼───────┼──────┼───────┤38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
│ │ │ │ │94年6月15日 │大城市冷飲 │00000000000 │ 5萬5,560元 │書附件2第231頁) │
│ │ │ │ ├──────┼───────┼──────┼───────┤ │
│ │ │ │ │94年6月27日 │大城市冷飲 │00000000000 │ 5,000元 │ │
│ │ │ │ ├──────┼───────┼──────┼───────┤ │
│ │ │ │ │94年6月28日 │大城市冷飲 │00000000000 │ 1萬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17萬0,5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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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樹銀│雲林縣斗六│000000000000│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30 │
│ │ │市 │0706(寶華商 ├──────┼───────┼──────┼───────┤至130頁)、星展商業銀行持卡│
│ │ │ │業銀行現已併│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32│
│ │ │ │入星展銀行) ├──────┼───────┼──────┼───────┤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書│
│ │ │ │ │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附件2第199頁) │
│ │ │ │ ├──────┼───────┼──────┼───────┤(其中9,000元係購買手機,借│
│ │ │ │ │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款僅2萬1,000元) │
│ │ │ │ ├──────┼───────┼──────┼───────┤ │
│ │ │ │ │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 │
│ │ │ │ ├──────┼───────┼──────┼───────┤ │
│ │ │ │ │94年11月9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5,000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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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劉光勛│雲林縣斗六│000000000000│94年11月3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2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32 │
│ │ │市 │5404(台北富 ├──────┼───────┼──────┼───────┤至13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邦商業銀行) │94年11月3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3萬元 │持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
│ │ │ │ ├──────┼───────┼──────┼───────┤第73至74頁)、刷卡機列印資 │
│ │ │ │ │94年11月4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2萬元 │料(移送書附件2第200頁) │
│ │ │ │ ├──────┼───────┼──────┼───────┤ │
│ │ │ │ │94年11月4日 │捷訊行 │00000000000 │ 2萬元 │ │
│ │ │ │ ├──────┼───────┼──────┼───────┤ │
│ │ │ │ │94年11月10日│捷訊行 │00000000000 │ 6,000元 │ │
│ │ │ │ ├──────┼───────┴──────┼───────┤ │
│ │ │ │ │小計 │ │ 9萬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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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葉俊衢│臺南市 │000000000000│94年8月16日 │大城市 │00000000000 │ 3萬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34 │
│ │ │ │1637(國泰世 ├──────┼───────┼──────┼───────┤至13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華商業銀行) │94年8月16日 │大城市 │00000000000 │ 5萬5,000元 │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持卡人基│
│ │ │ ├──────┼──────┼───────┼──────┼───────┤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87至88│
│ │ │ │000000000000│94年8月16日 │大城市 │00000000000 │ 5萬元 │頁、73至75頁)、刷卡機列印 │
│ │ │ │7500(台北富 ├──────┼───────┼──────┼───────┤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95、112 │
│ │ │ │邦商業銀行) │94年8月16日 │大城市 │00000000000 │ 3萬元 │至113頁) │
│ │ │ │ ├──────┼───────┼──────┼───────┤ │
│ │ │ │ │94年8月25日 │大城市 │00000000000 │ 3萬元 │ │
│ │ │ │ ├──────┼───────┴──────┼───────┤ │
│ │ │ │ │小計 │(借予友人「阿草」) │ 19萬5,000元 │ │
├──┼───┼─────┼──────┼──────┼───────┬──────┼───────┼─────────────┤
│13 │劉哲豪│臺北市林森│000000000000│94年11月20日│草根冷飲 │00000000000 │ 2萬5,000元 │證人證述(移送書附件1第136 │
│ │ │北路3號 │4108(合作金 │ │ │ │ │至137頁)、合作金庫銀行持卡│
│ │ │ │庫銀行) │ │ │ │ │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84│
│ │ │ │ │ │ │ │ │至85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
│ │ │ │ │ │ │ │ │送書附件2第206頁) │
├──┼───┼─────┼──────┼──────┼───────┼──────┼───────┼─────────────┤
│14 │王如慧│不詳 │000000000000│94年6月13日 │麗晶理容KTV │00000000000 │ 35萬元 │證人陳明書(移送書附件1第 │
│ │ │ │4209(匯豐商 │ │ │ │ │165頁)、匯豐商業銀行持卡人│
│ │ │ │業銀行) │ │ │ │ │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33至│
│ │ │ │ │ │ │ │ │34頁)、刷卡機列印資料(移送│
│ │ │ │ │ │ │ │ │書附件2第234頁) │
├──┼───┼─────┼──────┼──────┼───────┼──────┼───────┼─────────────┤
│15 │連萁源│嘉義市 │000000000000│94年6月28日 │雅運商行 │00000000000 │ 13萬元 │證人陳明書(移送書附件1第 │
│ │(原名 │ │4605(花旗商 │ │ │ │ │207至209頁)、花旗商業銀行 │
│ │:連志│ │業銀行) │ │ │ │ │持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2│
│ │峯) │ ├──────┼──────┼───────┼──────┼───────┤第25至26頁)、聯邦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94年7月13日 │大世界 │00000000000 │ 15萬元 │持卡人基本資料(移送書附件 │
│ │ │ │7202(聯邦商 │ │ │ │ │2第64-1至64-2頁)、刷卡機列│
│ │ │ │業銀行) │ │ │ │ │印資料(移送書附件2第165、 │
│ │ │ │ ├──────┼───────┼──────┼───────┤118頁) │
│ │ │ │ │94年7月21日 │大世界 │00000000000 │ 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33萬元 │ │
│ │ │ │ │ │ │ │ │ │
├──┼───┴─────┴──────┴──────┴───────┴──────┼───────┼─────────────┤
│合計│ │191萬7,870元 │(編號10有9,000元係購物,故│
│ │ │ │實際刷卡借款為190萬8,87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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