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1年度,90號
TCHV,101,抗,90,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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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相 對 人 李慶義
相 對 人 蔡振修
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0年10
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 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惠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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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