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421號
TCHV,100,上,421,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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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張戴慶隆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上訴人 簡洪嬌圓

法定代理人 簡易期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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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