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更(一)字,99年度,160號
TCHM,99,金上更(一),160,2012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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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財賢
指定辯護人 鄭人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財賢部分撤銷。
黃財賢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於民國(下同 )93年10月27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 樓創立「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 由同案被告林佳瑞任董事長,董事許世明陳宏傑,監察人 宋國賓,財務長郭仕女、監察委員李徽邑張昌平等,總公 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 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 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夥同具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 犯意聯絡之(一)新竹分公司(址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 之1)之潘自立陳倩玉(二)臺中分公司(址臺中巿北屯區 ○○路○段447號31樓)之蔡銘峰謝茹茵曾致堅(三)高雄 總管理處(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由卓振裕、張 簡清欽負責。以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繳費 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 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 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聯合生技 公司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以違反銀行法之犯意 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與所有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 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 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 均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 、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一個月(即第一期 )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



,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 ,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 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 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 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 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 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 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 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 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 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 ),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 ,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 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 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 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 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 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 、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 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 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矇騙投資者,以此 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 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再由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 司所僱用之行政、會計職員工或為貪圖高額推薦獎金之會員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財賢汪建和、林碧霞、郭文 怡、陳琦樑、黃文杰呂德順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 蕭群雄謝華霖蘇浩偉等人,均各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及違 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除以上開高利潤鼓吹於眾外,並大力 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即可充為其等下線,又其等下線之 下下線,亦計入為上上線之會員,以領取高額顯不相當之獎 金及紅利)。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 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 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 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 ;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 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 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陳嘉嫻等約 5530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予被告等人共同收受, 渠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渠等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顏 良有等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



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 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 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 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 、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 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 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 之投資人均透過總公司或各分公司之陳倩玉王玉青等人介 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王玉青等人即又從中賺取 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等以刷卡方式,透過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 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 投資單位1單位)。經本署檢察官於95年1月18日帶隊及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 雄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 政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上開4處公司等處同步執行搜 索,查獲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 、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 明細表、組織圖結構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 書等物,因認被告黃財賢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 罪嫌及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財賢於101年3月15日死亡一 節,有其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原審對被告黃財賢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黃財賢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經不存 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財賢 部分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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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