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41號
TCHM,101,聲,541,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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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秋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
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秋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秋宜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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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