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崇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汪崇義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併聲請本院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惟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 易科罰金之規定,故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不能為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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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林高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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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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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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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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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31日 │97年6月5日11時12分起至97│
│ │ │年6月19日8時57分許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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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04號 │年度偵字第13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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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0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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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8年8月13日 │101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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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00號 │101年度上訴第2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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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 │101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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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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