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81號
TCHM,101,聲,381,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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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鴻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
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鴻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鴻猶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5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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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