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DGARDO
右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
九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EDGARDO P. AUSTRIA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入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 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