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31號
TCHM,101,上訴,131,2012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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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福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提起上訴,本院就其中竊盜二罪、施用第二級毒品三罪部分,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犯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三款之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上開各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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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