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171號
TCHM,100,上更(一),171,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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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照賢
選任辯護人 韓銘鋒律師
      張富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少連
偵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胡照賢部分撤銷。
胡照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胡照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八月底前 某日,向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取得具有殺傷力之義大利 BERETTA廠九二FS型口徑九MM半自動手槍一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彈匣二個,明 知該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管制槍枝 ,非經主管機管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予以收受寄藏, 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底,在臺中縣潭子鄉(現以改制為臺中市 潭子區)「尚鴻五金有限公司」內,將該手槍及彈匣交給莊 永銘(犯寄藏手槍罪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 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上 訴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六號、最高法院以 一00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請莊 永銘代為寄藏,莊永銘將之藏放在臺中市○○路與綠川附近 某公園內。旋因需錢孔急,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將該手槍 及彈匣裝於手提袋中,持至臺中縣大里市(現已改制為臺中 市○里區○○○路十二號林祈安(犯寄藏手槍罪部分,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 五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 字第八一六號、最高法院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一號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住處,委託林祈安轉售之。嗣為警於九 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在林祈安上開現岱路十二號住處(起訴 書誤載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四0巷二一號)餐廳旁 廚櫃中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槍一枝及彈匣二個。因認胡照賢 犯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手槍



罪嫌。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 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 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 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 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 「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 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 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 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 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 本案既為胡照賢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 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 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 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 採信之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 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 別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 、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 判例可循。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定胡照賢犯有上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係 以胡照賢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犯行,業經證人莊永銘、林祈 安、梁岳融三人證述屬實,並有南投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照片十張、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各附卷可憑;而扣案槍枝 經送鑑定結果,認定是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義大 利BERETTA廠九二FS型,槍管內具有六條右旋來復 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具有殺 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刑鑑 字第0九六0一七一九九三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為其論 據。而經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胡照賢堅決否認犯有檢察官起訴 書所指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辯稱:扣案槍枝不是我的, 我也未將扣案槍枝交給莊永銘莊永銘證述內容不實在等語 。
五、經查:
㈠扣案槍枝及彈匣,是證人莊永銘因需錢孔急,於九十六年十 月二日,將該手槍及彈匣,持至臺中縣大里市○○路十二號 證人林祈安住處,並委託林祈安予以轉售之,後為警於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在林祈安上開現岱路十二號住處餐廳旁廚 櫃中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槍一枝及彈匣二個,已分據莊永銘林祈安二人分別在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審理中各為證述 在卷;而扣案上開手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送鑑手槍一枝(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認係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 為義大利BERETTA廠九二FS型,槍號遭磨滅變造, 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無法重現,槍管內具六條右旋來 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有殺 傷力,亦有該局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刑鑑字第0九六0一七 一九九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九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七四號 偵查卷㈡第十四頁至第十六頁)在卷可憑,及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搜字第四五八三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取槍蒐證相片八張(九十六年度少連 偵字第七四號偵查㈠第五八頁至第八十頁)附卷可參,復為 胡照賢所不爭執,上開情節,固堪認定。惟檢察官在起訴書 所指胡照賢有在九十六年八月底前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男子取得本案扣案手槍乙節,並未舉列任何證據資為證明



之。
㈡次查,扣案槍枝及彈匣,是承辦警員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在林祈安上開現岱路十二號住處所查扣,已如上開所述; 而林祈安就渠何以持有上開槍枝及彈匣經警查獲,於九十六 年十一月六日警詢中證稱:「(問:警方提示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九日二十時三十三分十九秒的通話紀錄曾提到要帶東西 過去,中的東西所指為何物?)他〔指莊永銘〕所提的東西 是指槍枝,(警方提供九0手槍辨認)很類似九0手槍,有 二個空彈匣,...,槍枝和彈匣都是黑色的。」、「(問 :莊永銘是否要把這支槍賣給你?)不是。」、「(問:如 果不是賣給你,那為何拿給你看,有何用意?)他〔指莊永 銘〕叫我幫他轉售。」、「(問:目前這把槍枝下落如何? )目前槍枝在我家二樓櫃子裡〔現住地:臺中縣大里市○○ 路十二號〕。」、「(問:你是否願意帶同警方前往取回槍 枝?)我願意。...。」、「(問:警方於九十六年十一 月六日十二時三十分你帶同警方至你臺中縣大里市○○路十 二號住所查扣槍枝是否為莊永銘所提供給你販售槍枝?)是 的。」、「(問:警方至你住所查扣槍枝你置放於何處請說 明?)警方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三十分至我住處二 樓餐桌旁矮櫃子,我把槍枝藏放在矮櫃子內餐具組的後面。 取出槍枝一把,空彈匣二個。...。」、「(問:莊永銘 何時把槍交給你?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應該是九十六年十 月二日或三日晚上約七、八點送到我家。...。」、「( 問:你知道持有、販賣槍枝是犯法?)知道。所以就不敢賣 了。」、「(問:警方所查獲槍枝是何種槍械?)我不知道 。」等語(九十六年度少年偵字第七四號偵查卷㈠第五四頁 至第五六頁)。又於同日偵查中證稱:「(問:槍何來?) 莊永銘上個月二、三日晚上七、八時許,拿到我現岱路十二 號的家寄放的。莊永銘叫我幫他問看看有無人要買,我跟他 講我怕不要,他稱他母親住院缺錢,一直要我幫忙。」、「 (問:你是否知道他拿給你的是槍?)他有跟我講,我也有 跟他講我不敢賣,他一直要跟我借錢,就說先放在我這裡, 我放在餐廳旁邊的櫥櫃。」、「(問:是否有子彈?)他拿 來時有跟我講有子彈,但是我沒有看。」、「(問:是否有 拿出來用過?)沒有。」、「(問:有無拿去賣?)我有問 朋友,但是朋友都叫我不要弄這個。」、「(問:莊永銘與 何人來?)該人我不是很記得。槍我是放在大里市○○路十 二號。」等語(九十九年度少連偵字第七四號偵查卷㈠第八 一頁);再於同日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原審法院法官羈押訊問 中證稱:「我只有被寄放槍枝部分而已,...,我是一時



糊塗,才答應他〔指莊永銘〕寄放槍枝,...,我只是放 在家中,當初也是我拖好幾天,他〔指莊永銘〕帶人去我家 。我有開公司,有正當工作。我真的是無心之過,心太軟, 我把槍枝交給警方後,比較心安,...。」等語(原審法 院聲羈卷第十五頁);又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審理中結證稱:「(問:九十六年十一月六 日警察在你家查獲的槍枝,是否莊永銘交給你的?)是的。 」、「(問:交給你的時間為何?)九十六年十月初,. ..。」、「(問:有無提到胡照賢或老闆?)我不記得, 因為時間已久。」、「(問:莊永銘交付槍枝給你的地點、 時間?)九十六年十月初,在現岱路我的公司住址。」、「 (問:他交東西給你時,有無說誰交給他的?)他只是說這 是公司的,沒有提到是誰的。」等語(原審卷㈣第二00頁 至第二0三頁)。依據林祈安在警詢、偵查、原審法院羈押 訊問中、原審法院審理中歷次陳述是莊永銘在九十六年十月 初,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攜至渠上開住處,委由渠找尋買 主嗣機出售,胡照賢並未與莊永銘一同攜帶該扣案制式手槍 及彈匣一同前來,莊永銘在交付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給渠保 管寄藏時,亦未提及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是胡照賢所有等節 明確;依據林祈安上開警詢、偵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中、 原審法院審理中歷次陳述內容,既不曾證稱胡照賢有與莊永 銘在九十六年十月初一同攜帶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至渠上開 住處交由渠保管寄藏並找尋買主,而莊永銘將該扣案制式手 槍及彈匣交由渠保管寄藏時,復未向渠告知該制式手槍及彈 匣原為胡照賢所持有,林祈安在警詢、偵審中歷次陳述內容 ,並無從執對胡照賢不利認定。至於林祈安在原審法院上開 審理中曾證稱:「(問:在羈押庭開庭之前,有無聽到胡照 賢與莊永銘對話?)他們之間有一些爭執,他們將一些槍枝 的事情,把槍枝推給石念祖的人,這是胡照賢講的,胡照賢莊永銘是否願講,並且拜託莊永銘。」、「(問:開羈押 庭後,有無聽到胡照賢告訴莊永銘一些話?)胡照賢有提到 如果他順利交保出去,會幫莊永銘請律師,也會給他一些錢 等等。」等語,依據林祈安上開陳述內容,既不曾見及胡照 賢有與莊永銘在九十六年十月初有一同攜帶扣案制式手槍及 彈匣至渠上開住處交由渠保管寄藏並找尋買主,莊永銘將該 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由渠時,復未向渠告知該制式手槍及 彈匣為胡照賢所持有,皆如上開所述,後在原審法院羈押訊 問前後,胡照賢莊永銘二人因分別經檢察官以寄藏上開制 式手槍及彈匣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在羈押庭前胡照賢縱有 向莊永銘告知「將該制式手槍及彈匣推給石念祖」、「會幫



莊永銘請律師」、「也會給莊永銘一些錢」等語,與胡照 賢是否確有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給莊永銘仍屬二事,不 能以胡照賢在原審法院羈押庭訊前曾對莊永銘告知上開內容 遽而推定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即是胡照賢交給莊永銘。 ㈢再查:⒈莊永銘就渠如何取得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在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警詢中陳稱:「(提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 日二十時三十四分三十秒,劉聰裕持0000000000 0撥打你00000000000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問 :該譯文為何意思?)我告訴劉聰裕說我要賣槍,要他幫我 問看看有沒有人要買。」、「(提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十時三十三分十九秒,你持00000000000電話 撥打00000000000聯絡林祈安通訊監察譯文)( 問:該譯文為何意思?)我要拿槍寄放在林祈安那裡,想透 過他把那把槍賣出去。」、「(問:你於何時、何地?將你 所有何種槍械交給林祈安寄放?目的為何?)我大概是在十 月一或二日,把我的手槍拿去林祈安大里的家裡交給他,想 寄放在他看看有沒有人要買。」、「(提示警方提供照片上 手槍一枝(含二個彈匣)(問:是否為你寄放於林祈安住處 手槍?)是。」、「(問:你所有手槍係於何時?何處?如 何取得?)是今(九十六)年【八月底至九月初】,胡照賢 放在我這邊的。」等語(警卷第十七頁至第十九頁);在九 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偵查中陳稱:「(問:今日查扣的槍是否 你所有?)是胡照賢寄放的,...。」、「(問:你的槍 放在 何處?)我寄放在林祈安處,請他幫我賣。」、「( 問:胡照賢何時寄放?)【九十六年八月底寄放的】。他拿 給我二、三個星期,我再拿給林祈安,時間約是九十六年十 月初,我有跟林祈安找是否有人買,當時我急需用錢,請他 借給我十八萬元,槍賣的錢再扣掉。」、「(問:你交給林 祈安何物?)一支槍、二個彈匣,...。胡照賢拿給我, 我都沒有動過。胡照賢臺中縣潭子鄉「尚鴻五金有限公司 」拿給我的,...。」、「(問:在何處將槍交給林祈安 ?)在他家,我是用一個手提袋裝著」等語(九十六年度少 連偵字第七四號偵查卷㈠第四七頁至第四八頁);於原審法 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審理中陳稱:「( 問:槍枝誰給的?)胡照賢,在潭子的工廠給我的。」、「 (問:何時給的?)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是在胡照賢的工 廠,是在豐興路二段四三一號之七,不是他住家住址,因為 譯文上面有日期,所以我記得很清楚,槍確實是給我的。」 等語(原審卷㈣第一九九頁背面),亦即莊永銘在警詢、偵 查、原審法院審理中皆陳稱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是胡照賢



付給渠保管寄藏等語。然莊永銘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製作 警詢、偵查時間距離所指證胡照賢將扣案制式手槍交給渠保 管寄藏之【九十六年八月底至九月初】(警詢)、或【八月 底】(偵查中),僅有二至三個月時間,時間短暫,記憶應 屬清晰,並無誤記之虞,惟胡照賢因施用毒品,自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 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文(附在本院上訴卷㈡)及胡照賢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胡照賢顯不可能 在莊永銘警詢所指【九十六年八月底至九月初】、及偵查中 所指【九十六年八月底】之時點,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 給莊永銘,則莊永銘在警詢、偵查中所指稱胡照賢交付扣案 手槍及彈匣給渠云云,自不無遐疵可指;嗣莊永銘在原審法 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理中改稱:「(問:槍枝誰給的 ?)胡照賢,在潭子的工廠給我的。」、「(問:何時給的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是在胡照賢的工廠,是在豐 興路二段四三一號之七,不是他住家地址。【因為譯文上面 有日期】,所以我記得很清楚,槍確實是胡照賢給我的」云 云(原審卷㈣第一九九頁背面),惟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 月三十一日審理中距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已有近一年期間 ,莊永銘反而陳稱能記得很清楚胡照賢交付扣案制式手槍及 彈匣時間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實不無可疑,且此乃原審 法院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移審訊問中胡照賢陳 稱:「...,我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被移送勒戒。」 等語,即胡照賢並無可能在九十六年八月底至九月初間將扣 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給莊永銘莊永銘始在其後改稱胡照賢 是在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交付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此再觀之 莊永銘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理中陳稱「因為 譯文上面有日期,所以我記得很清楚。」,而依據警卷第十 四頁關於莊永銘所使用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在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監聽譯文僅有與「豆仔他老婆」持用 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其內容為: B:老啊(指莊永銘),那一天我們會開吉普車下去拖蜈蚣 鼓嘛,可是你要鎮貼一千元油錢喔。
A;好啦,我發好了。
B:六個就好嗎?
A:好。
即依上開通聯紀錄,是「豆仔他老婆」告知莊永銘會以吉普 車載蜈蚣鼓至廟會地點,要莊永銘補貼一千元油錢,並非莊 永銘與胡照賢二人通話紀錄,莊永銘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



月三十一日審理中稱「因為譯文上面有日期,所以我記得很 清楚。」云云,莊永銘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 理中陳稱「因為譯文上面有日期,所以我記得很清楚。」云 云,更屬無稽。
⒉又林祈安在警詢中陳稱:「(問:警方提示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九日二十時三十三分十九秒的通話紀錄曾提到要帶東西過 去,中的東西所指為何物?)他〔指莊永銘〕所提的東西是 指槍枝,(警方提供九0手槍辨認)很類似九0手槍,有二 個空彈匣,.. .,槍枝和彈匣都是黑色的。」、「(問 :莊永銘是否要把這支槍賣給你?)不是。」、「(問:如 果不是賣給你,那那為何拿給你看,有何用意?)他〔指被 告莊永銘〕叫我幫他轉售。」、「(問:槍枝是否為莊永銘 所提供給你販售槍枝?)是的。」、「(問:你知道持有、 販賣槍枝是犯法?)知道。所以就不敢賣了。」等語;又於 偵查中陳稱:「(問:槍何來?)莊永銘上個月二、三日晚 上七、八時許,拿到我現岱路十二號的家寄放的。莊永銘叫 我幫他問看看有無人要買,我跟他講我怕不要,他稱他母親 住院缺錢,一直要我幫忙。」、「(問:有無拿去賣?)我 有問朋友,但是朋友都叫我不要弄這個。」等語;及莊永銘 在警詢中陳稱:「(提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三十 四分三十秒,劉聰裕持00000000000撥打你00 000000000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問:該譯文為何 意思?)我告訴劉聰裕說我要賣槍,要他幫我問看看有沒有 人要買。」、「(提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二十時三十三 分十九秒,你持00000000000電話撥打0000 0000000聯絡林祈安通訊監察譯文)(問:該譯文為 何意思?)我要拿槍寄放在林祈安那裡,想透過他把那把槍 賣出去。」、「(問:你於何時、何地?將你所有何種槍械 交給林祈安寄放?目的為何?)我大概是在十月一或二日, 把我的手槍拿去林祈安大里的家裡交給他,想寄放在他看看 有沒有人要買。」、「(提示警方提供照片上手槍一枝(含 二個彈匣)(問:是否為你寄放於林祈安住處之手槍?)是 。」等語;又偵查中陳稱:「(問:你槍放在何處?)我寄 放在林祈安處,請他幫我賣。」、「...,我再拿給林祈 安,時間約是九十六年十月初,我有跟林祈安找是否有人買 ,當時我急需用錢,請他借給我十八萬元,槍賣的錢再扣掉 。」等語,已如上開所述。且本案是經警就莊永銘上開行動 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而查獲,莊永銘上開行動電話,在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三十四分三十秒通話紀錄如下: ⑴「劉聰裕」持用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永



銘所持用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如下對話 (A係莊永銘,B是「劉聰裕」)(原審卷㈤第三七頁正、 反面):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三十四分三十秒: B:你有打給我嗎?
A:我傳訊息你有看到嗎?
B:我有問了,人家說再看看。
A:是看東西嗎?還是怎樣?
B:沒有啦,他說看看不一定。
A:我想你那裡有沒有,我想結掉,我爸爸我媽媽都住院我 現在也在急,我媽就腳跌斷了。
B:我也在問,都沒有意願,有的是說要問朋友。 (略)
B:那種東西是?
A:進口的,沒要緊的,讚的。
B:都沒有開封。
A:都沒有開封,才有那種價錢,你再幫我問看看,我爸、 媽都住院,一個住六樓,一個住八樓。
B:好啦。
(略)
A:我跟你講至少價值三十萬以上。
B:行情價就對了。
A:三十萬以上,你開三十還是行情的就對了。 B;幾粒那個...。
A;那個我們見面講,我的電話也很辣。
B;好啦。
⑵另佐以證人即警員賴世文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審理中結證稱:「...(通訊監察)譯文一看就知道是槍 ,而且是從莊永銘那邊流出來的。」、「(問:你們聽到莊 永銘譯文裡面有提到開封、幾粒代表何意?)一般開封是指 槍枝有無擊發過,幾粒是指子彈有幾顆。他們會提到有無開 封是因為沒有開封過的槍枝價格比較高。」等語(原審卷㈣ 第二0六頁)。足以證明莊永銘在警詢、偵查中陳稱渠有告 知劉聰裕要賣槍,請劉聰裕代為找尋買主等語,林祈安陳稱 莊永銘交付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請渠代為找尋買主等語,皆 核與本案客觀卷證資料相符,堪以採認。劉聰裕在本院上訴 審審理中證稱並不是要賣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買賣,是 要賣汽車安全氣曩云云,顯屬虛偽不實,不足採信。則莊永 銘持有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期間,先後拜託劉聰裕林祈安 二人代為找尋買主,顯係基於該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所有人



身分以處分之,莊永銘如僅係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保管寄藏 之人,又何有委託劉聰裕林祈安二人代為找尋買主加以販 售可能,再其又如何能對此槍枝有無擊發過等情知之甚明? 其又如何另有待見面另交付之子彈?且莊永銘上述委請劉聰 裕、林祈安二人代為找尋買主販售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行為 ,與莊永銘上開陳稱是胡照賢交給渠保管寄藏云云,亦有齟 齬不符而難以採信之處。
⒊是綜據莊永銘在警詢、偵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移審訊問 、審理中歷次所陳述情節,有上開與客觀卷證資料既有矛盾 不符處,自無法據以採作胡照賢不利認定。
㈣另查:⒈檢察官在起訴書內雖以證人梁岳融在偵查中證稱胡 照賢確實有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給莊永銘保管寄藏,作 為認定胡照賢犯有本罪憑據。然依據莊永銘上開歷次陳稱是 胡照賢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給渠保管寄藏,林祈安上開 歷次陳稱是莊永銘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給渠保管與代為 找尋買主內容,與本案相關卷證資料,梁岳融從未參與其中 ,此再參以莊永銘在原審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審理中結證稱:「(問:檢察官問你說槍枝部分有 無跟梁岳融討論?你說沒有,跟他討論沒有用,為何你這樣 說?)他(指梁岳融)不知道,所以跟他講沒有用。」等語 自明,梁岳融既對於該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並不知情,檢察 官在偵查中就關於本案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部分諭令梁岳融 以證人身分具結為證,實非有洽。
⒉次者,梁岳融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十九時三十七分的 偵查筆錄中雖記載為:
問:你與胡照賢有無親屬、僱用關係?
答:沒有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 具結。
問:槍是何人的?(提示槍枝照片)
答:是胡照賢的。
問:為何槍會在林祈安處?
答:我不太清楚。
問:胡照賢何時交給莊永銘
答:我不知道,我是聽說,我曾在胡照賢的家見過這把槍。 亦即在上開梁岳融偵查筆錄中記載梁岳融陳稱扣案制式手槍 是胡照賢所有,及梁岳融曾在胡照賢家中看過扣案制式手槍 及彈匣等語。惟梁岳融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 午二時十分審理中結證稱:「(問:本案被查扣槍枝是誰所 有?)不知道。」、「(問:你曾經在地檢署曾經說槍是胡



照賢,你所指的槍枝及意旨為何?)莊永銘叫我照他口供說 的,第二次在審判庭時,我壓力很大,我本來要說出來,後 來我沒有講出來。」、「(問:你有無聽莊永銘說過,有將 本案查扣的槍枝交給胡照賢?)沒有。」、「(問:你在九 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法院作證時,在審判長問你話時,你 有說關於槍枝部分那時候太緊張跟檢察官說是在胡照賢家中 看到,其實是在胡照賢的工廠看到,對於這樣回答有何意見 ?)(提示當天審判筆錄並告以要旨)其實我真的是沒有看 到。」、「(問:你之前都有曾經提到本案起訴的槍枝跟胡 照賢是有關的,究竟為何?為何會有這樣的陳述?)因為要 照莊永銘的筆錄講。」、「(問:那你為什麼要照莊永銘的 筆錄陳述?)他是我老大。」、「(問:就槍枝的部分莊永 銘有無指示你要如何陳述?)他要我就照著他的筆錄講。」 、「(問:這是什麼時候的事情?)被抓到警察局的時候。 」、「(問:你跟胡照賢的關係為何?)沒有關係。」、「 (問:你這樣講有什麼好處?)沒有。」、「(問:在審判 作證時,為何沒有敘明說你的證詞受到莊永銘的影響?)因 為他是我老大,老大就是老大。」、「(問:既然他是你老 大,為何你今天要說出事實的真相?)我要對得起我的良心 。」、「(問:你剛才陳述說莊永銘是你老大,有給你心理 壓力,他是如何給你心理壓力?)他恐嚇我。」、「(問: 是本案被查緝之後,莊永銘就給你心理壓力給你恐嚇嗎?) 是的。」、「(問:之前在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及去年七月 審判中作證中所言是否實在?)不實在。」、「(問:當時 是否作偽證?)是的。」、「(問:在檢察官偵訊時,你是 否說在胡照賢家裡看到槍,在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證時 ,更正說是在胡照賢工廠看到?如果你說的不實在,為何要 更正?)第二次想說實話,又怕被判偽造文書罪,所以壓力 很大。」、「(問: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說槍枝在胡照賢家 裡看到的,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理作證時,說槍枝是在 胡照賢工廠看到,請確認你究竟有無在胡照賢處看過槍枝? )沒有。」、「(問:照該次你的證詞,你應該是有看過兩 次槍枝,才有辦法加以比較其顏色型式,為何該次你有辦法 跟審判長講說你看到槍枝的外觀是黑黑的等語?)我要講事 實,其實我都沒有看到。」、「(問:之前在九十六年十一 月六日檢察官偵訊時,曾經問你說胡照賢何時交給莊永銘, 你說你不知道,我是聽說的,你何時聽到莊永銘向你說這件 事情?)我有聽到莊永銘這樣說,但是我沒有看到,我覺得 我不應該這樣說。」、「(問:在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在法 院作證,你說你曾經聽莊永銘胡照賢把槍枝交給他這句話



是否實在?)實在。」等語,亦即梁岳融在原審法院審理證 稱從未看見胡照賢曾持有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亦未曾在胡 照賢住處看過胡照賢持有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而是莊永銘 告知胡照賢有將扣案制式手槍及彈匣交付保管等語,與梁岳 融偵查筆錄記載「(問:槍是何人的?)(提示槍枝照片) 是胡照賢的。」、「(問:胡照賢何時交給莊永銘?)我不 知道,我是聽說,我曾在胡照賢的家見過這把槍。」有所不 符。
⒊再經本院一0一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勘驗梁岳融上 開偵查筆錄,予逐字記載為:
問:這個什麼你有看到?這支是什麼?刑事扣案的槍枝,這 把槍有沒有見過?你跟那個,你跟那個誰,那個胡照賢 有沒有親屬關係?
答:沒有。
問:今天請你來作證要據實陳述不要作偽證,作偽證要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0一:一一)
問:好來,那個槍有看到嗎?槍誰的,那個槍是誰的? 答:胡照賢的。
問:槍是胡照賢的,胡照賢怎麼會在...
問:胡照賢的喔!
(0一:三四)
問:好,為什麼胡照賢的會在林祈安那裡?
答:這不太清楚。
問:不太清楚喔!
問:胡照賢把槍有沒有交給別人?
答:好像是
問:好像什麼?
答:交給他。
問:交給誰?
答:莊永銘
(0二:0六)
問:胡照賢在什麼時候交給莊永銘
答:這我就不知道。
問:你怎麼知道,不然怎麼是交給他?
答:應該是吧!
問:什麼?
答:應該是。
問:不然你怎麼知道應該是,你怎麼知道胡照賢交給莊永銘




答:我聽人講過。
問:聽誰說?
答:那時
問:你說什麼,你說什麼?
答:刑事組。
問:何時?
答:好像九月份的時候。
問:九月間。
問:哪個刑事組?
答:不知道。
問:是不是去搜索莊永銘那邊?
答:感覺好像可能在那邊。
問:什麼?
答:好像感,對啊那時後感覺就是,就是在,就是他那邊。 問:怎麼會感覺在他那邊,你說什麼我聽不懂,什麼感覺在 他那邊?
答:就是,我不知道怎麼說,一種感覺。
問:你說是胡照賢的,為什麼說你是胡照賢的,為什麼說是 胡照賢的?
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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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鴻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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