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王麗秋
王進富
王賴罔
王豐甫
王豐討
王豐田
王豐昌
王志豪
王志弘
王如綺原名王淑華.
王淑慧
王雅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上 訴人 黃范秋菊黃國芳之.
黃裕雄黃國芳之承.
黃麗燕黃國芳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范秋菊、黃裕雄、黃麗燕為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陳世騰於101年1月11日死亡,有本院調取其除戶 謄本附卷可稽,訴訟程序於101年1月16日原審送達原判決正本 予其所委任之第一審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4第93頁)後,當 然停止。又本院查明黃范秋菊、黃裕雄、黃麗燕為黃國芳之繼 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經上訴人聲明由黃范秋菊、 黃裕雄、黃麗燕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由黃范秋菊、黃 裕雄、黃麗燕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