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唐善根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東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
應徵裁判費3萬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仍應
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繳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