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0年度,44號
TPHV,100,重上更(一),44,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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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 訴 人 廖瑞智
被 上訴人 黃登坤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
提出: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辦原審原證二所示各份申請書內載
投資商品之申請、審核、徵信暨解約相關文件;㈡被上訴人就上
開投資商品之盈虧金額各為若干;㈢上訴人於93年至95年間因應
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採取之管制措施;㈣上訴人於93年
至95年間針對「禁止行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所採取之控管措施
等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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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