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510號
TPHV,100,重上,510,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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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被上訴人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素芳律師
      馬翠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
月24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1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所有門牌基隆市○○○街15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於民國(下同)83年1月1日出租予被上訴人,並 約定租賃期間自83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另於93 年7月8日協議將租金調整為每月新台幣(下同)275萬7382 元。惟系爭房屋前遭抵押權人中華票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票券公司)聲請查封拍賣(即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159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中華票券公司執行事件), 並經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以96年3月26日執行命令除 去租賃,則兩造之租賃契約自斯時起,即已終止,被上訴人 自屬無正當理由而占有系爭房屋;若本院認前開除去租賃執 行命令並未發生合法終止系爭租約之效力,則被上訴人自96 年4月起未依約繳納租金,經伊於98年4月2日以存證信函催 告被上訴人支付積欠之租金,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伊乃於 98年4月22日終止系爭租約,則被上訴人至遲於斯時起,亦 屬無權占用系爭房屋,自應返還予伊並應給付伊前開積欠24 期又10日之租金計6709萬6295元;另伊於終止租約後,被上 訴人仍無正當理由而繼續占有系爭房屋,致伊受有無法使用 系爭房屋之損害,自應給付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 計2389萬7311元(以上二者合計為9099萬3606元)等情。爰 依民法第767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第179條等規定,求 為命㈠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伊;㈡被上訴人應給 付伊9099萬3606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並自99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伊損害金275萬7382元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上訴人。㈢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99萬3606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自99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損害金275萬7382元。㈣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中華票券公司執行事件因歷經數次減價拍 賣而無法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之規定,業已視 為撤回而終結,則有關強制執行程序之方法及手段即失所附 麗而消滅,故兩造間之系爭租約自屬有效存在;㈡另依兩造 於83年1月1日簽訂之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伊係於收到上訴 人開立發票後10日後始有給付租金之義務,但因上訴人迄今 均拒絕開立發票予伊,致伊租金給付期限並未屆至,伊自不 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故上訴人以伊遲延給付租金為由,於98 年4月22日終止系爭租約,自為不合法;㈢若本院認上訴人 終止租約為合法,則伊受讓訴外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展公司)對上訴人8400萬元之債權,並已合法通知上 訴人而無異議,伊自得以該受讓債權8400萬元與應支付予上 訴人之租金為抵銷,則上訴人前開以伊積欠租金而終止兩造 間之系爭租賃契約,亦為不合法;㈣又伊係基於租賃契約而 占有系爭房屋,自屬有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 則伊既屬有權占用,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免繳租金之利 益,致上訴人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是上訴人請求 伊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為無理由等 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㈠如主文所示。㈡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以現金或華南銀行無記名定期存單為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㈠被上訴人於83年1月1日向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約定 租賃期間自83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並於93年7月 8日協議將租金調整為每月275萬7382元(含稅,未含稅則為 262萬6078元);㈡系爭房屋前遭抵押權人中華票券公司聲 請查封拍賣,並經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以96年3月26 日執行命令除去租賃;於98年5月26日經變價拍賣仍未拍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撤回而終結;㈢ 被上訴人受讓東展公司對於上訴人8400萬元之債權等情,有 卷附倉租合約、房屋租賃補充協議書、執行法院除去系爭房 屋租賃執行命令、債權買賣契約書、東展公司通知債權讓與 函(見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9號卷〈下稱北院 卷〉第8至11頁、第16至21頁、原審卷第27至36頁、第135至



14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55頁、本院卷第8 2頁、第17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中華票券公司執行事 件全案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堪信為真。四、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是否於執行法院96年3 月26日除去租賃命令後,即已終止?㈡若否,則上訴人於98 年4月22日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是否有據?㈢又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是否有據?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㈠、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是否於執行法院96年3月26日除去租賃命 令後,即已終止?
⒈按執行法院是否將抵押後發生之租賃關係除去後予以拍賣, 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參酌強制執行法第 十二條規定,此項裁定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方具實益 。倘強制執行程序業經終結,該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即無從 執行,與確定私權關係之實體上裁判有異(最高法院74年台 抗字第227號判例及同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經查:
⑴、系爭房屋前遭抵押權人中華票券公司聲請查封拍賣,並 經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以96年3月26日執行命令 除去租賃;惟於98年5月26日經變價拍賣仍未拍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撤回而終結等情 ,有卷附執行法院除去租賃執行命令、執行法院函可稽 (見北院卷第16頁、原審卷第44頁),並經本院調閱該 強制執行卷宗查核屬實(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堪認 執行法院前曾所為除去租賃執行命令之強制執行方法, 業已因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於98年5月26日視為撤回而溯 及失其效力甚明。
⑵、是以,執行法院前開除去兩造間系爭租賃契約之執行命 令,既已因該強制執行程序視為撤回而失其效力,則兩 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自因前開除去租賃契約之執行命 令失其效力後,而溯及回復其效力仍屬有效存在。故上 訴人主張執行法院既已於96年3月26日以執行命令除去 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則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自 斯時起,即已合法終止云云,並無可取。
㈡、上訴人於98年4月22日以被上訴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兩造 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是否有據?
⒈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



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 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96年4月起即積欠租金未付, 經伊於98年4月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遵期給付, 系爭租賃契約業已於98年4月22日合法終止云云,固據 提出被上訴人98年4月15日回函為證(見原審卷第184 至185頁)。惟查:
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 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 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民法第439條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 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 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 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②、兩造前於83年1月1日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嗣於 93年7月8日針對調整租金即由原租約約定租金每月 281萬4170元,調降租金為275萬7382元(含稅), 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協議書,且於該補充協議書第3 條約定,除本協議書約定者外,其餘租賃條件及權 利義務均依雙方原租約約定等情,有卷附房屋租賃 補充協議書可參(見北院卷第11頁),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認兩造系爭房屋租賃補充協議書,除就 原租賃契約之租金予以協議調降外,其餘租賃條件 及兩造間之權利義務,自應以兩造於83年1月1日簽 訂之租賃契約為準據。
③、觀諸兩造於83年1月1日簽訂之租賃契約第3條:「 付款方式:每月月底結算,乙方(指上訴人)須開 立發票給甲方(指被上訴人),甲方須於收到發票 十日內付款。」(見北院卷第8頁),可知兩造約 定租金之給付方式,係上訴人需於每月之月底結算 ,先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於收受發票 後之十日內支付租金。惟上訴人自96年4月至98年4 月2日為催告給付租金之存證信函時止,並未開立 發票予被上訴人,且亦無不能開立發票之事由存在 乙節,此為上訴人所自陳(見原審卷第54頁、第20 3頁),則上訴人既未先依約踐行給付發票之義務



(即向被上訴人請款給付租金,此為上訴人所自陳 兩造約定租金之請款流程,見原審卷第203頁), 被上訴人自無遲延給付租金之責任可言。
④、是以,上訴人既未先依約踐行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 之義務,給付期限無從起算,則被上訴人自不生給 付租金遲延之問題。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自96年4 月起即積欠租金未付,經其於98年4月2日以存證信 函催告後,仍未遵期給付為由,主張系爭租賃契約 業已於98年4月22日合法終止云云,並無可取。 ⑵、上訴人又主張:開立發票僅為請款之流程,若伊不開立 發票,則被上訴人即可免除給付租金之義務,對伊顯失 公平云云。然查:
①、兩造既已於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租金之支付方式 即每月月底結算,指上訴人須開立發票給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須於收到發票10日內付款乙節(見北院 卷第8頁),業如前述,則上訴人既有依約先踐行 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之義務,且上訴人並無不能開 立發票之事由,卻未踐行此依約先行開立發票之義 務,則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期限即「收受發票後10 日」之期限,即屬無從起算。況給付租金之期限, 與上訴人負有給付租金之義務,係屬不同之二件事 ,自難僅憑上訴人可歸責於己不踐行開立發票之義 務,即可謂被上訴人因此而享有免除租金給付之義 務。
②、是以,上訴人既無不能開立發票之情事,且怠於踐 行依約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之義務,致系爭租金之 給付期限因而無從屆至,自屬可歸責於上訴人所致 。又租金期限依約尚未屆至,要與被上訴人給付租 金義務之免除無關。自難僅憑系爭租金給付期限尚 未屆至,即可謂被上訴人業已免除給付租金之義務 ,對上訴人顯失公平。故上訴人以開立發票僅為請 款之流程,若其不開立發票,則被上訴人即可免除 給付租金之義務為由,主張對其顯失公平云云,容 有誤會,仍無可取。
⑶、上訴人再主張:伊並未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仍將至96年3月止之租金給付予中華票券公司,可見伊 有無開立發票與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期限無涉云云,固 據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民事判 決、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 卷第113至120頁、第132至137頁)。惟查:



①、上訴人係因積欠債權人中華票券公司本金5000萬元 及自90年8月22日起算之約定利息,經該公司執台 灣台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65083號確定支付命 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經執行 法院於95年4月27日核發債權移轉命令,命被上訴 人於前開執行名義債權範圍內,按月將租金移轉交 付予中華票券公司;嗣因被上訴人以執行法院債權 移轉命令所命給付租金數額,超逾中華票券公司執 行名義所載之債權為由,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命 中華票券公司依法起訴,中華票券公司乃本於前開 強制執行程序之債權人地位,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 依債權移轉命令所載至其債權獲償滿足為止之租金 ,經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必需將至96年3月止之租金 交付予中華票券公司等情,有卷附執行法院95年4 月27日北院錦95執助亥字第1209號執行命令、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民事判決、本 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第 106頁、第113至120頁、第132至137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 46至47頁);堪認被上訴人將至96年3月止之租金 交付予中華票券公司,實係肇因於執行法院所核發 之債權移轉命令及前開確定判決所致;此與上訴人 本件基於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租 金,其租金之給付方式,應以兩造租賃契約之約定 履行(即前者為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 核發之執行命令,後者則為兩造間租賃契約之約定 條件)之情形迥異。自難僅憑被上訴人因前開執行 法院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及確定判決,依法必需將系 爭租約至96年3月止之租金交付予中華票券公司, 即可謂上訴人未依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開立發票 予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期限(即被上 訴人於收到發票10日內付款)無涉。
②、是以,上訴人主張:伊並未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仍將至96年3月止之租金給付予中華票券 公司,可見伊有無開立發票與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 期限無涉云云,仍無可採。
⑷、依上說明,上訴人既無不能開立發票之情事,卻未依約 踐行開立發票予被上訴人之義務,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 期限因而無從屆至,自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 故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期限無法屆至,既屬可歸責於上



訴人所致,被上訴人自不負給付租金遲延之責任甚明。 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積欠租金為由,主張其業已於98 年4月22日合法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云云,並無 可取。
⑸、另本院既已認定上訴人於98年4月22日以被上訴人積欠 租金為由,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為不合法,則被 上訴人備位抗辯若本院認其有積欠租金之事由時,亦以 其受讓東展公司對上訴人8400萬元債權,與98年4月22 日前所應付之租金為抵銷後,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亦 為不合法乙事,與本院前開認定不生影響,本院自無併 予審究之必要,附此陳明。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是否有據?
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占有人 係基於法律上原因占有,所有人自不得排除其合法之占有。 ⒉上訴人主張: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既已於98年4月22 日合法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系爭租賃契約,被上訴人即屬無 權占有系爭房屋,伊自得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云云,固據提出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北院卷第6頁)。惟查: ⑴、上訴人並無不能開立發票之情事,且怠於開立發票,致 系爭租金給付期限無法屆至,被上訴人依約自不負遲延 給付租金之責任,業如前述,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積欠 租金為由,而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於法自有不 合,故上訴人主張系爭租賃契約業已於98年4月22日合 法終止云云,並無可取。
⑵、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租賃契約業已於98年4月22日合 法終止云云,既無可採,則被上訴人本於租賃契約占有 系爭房屋,核屬有法律上之正當權源。是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並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云云,核屬無據,應 予駁回。
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是否有據?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 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 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



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已於98年4月22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既為不 合法,則被上訴人本於系爭租賃契約而占有系爭房屋, 核屬有法律上之正當權源(即非屬無權占有),故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致受有免繳租金之 利益,致其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云云,並無可 取。
⑵、是以,被上訴人占有系爭房屋既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則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受有免繳租金之 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云云,既無可採,則上訴人主張其 受有不當得利損害金額為若干,本院自無予以審究之必 要,附此陳明。
㈤、綜上所述,上訴人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開立發票 予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期限未屆至,被上訴人 自無給付租金遲延之責任可言。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 其租金,經其於98年4月22日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 既為不合法,則被上訴人基於租賃契約而占有系爭房屋,即 屬有法律上之正當權源。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 房屋,並受有免繳租金之利益,致其受有無法使用房屋之損 害為由,依據民法第76 7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被上訴人遷 讓返還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 云云,均無可取。
五、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第179 條等規定,訴請㈠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㈡被上 訴人應給付其租金及不當得利損害金合計9099萬3606元,及 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自99年 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其損害金275萬7 3 82元;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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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