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507號
TPHV,100,重上,507,201203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7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葛陳美惠
      姚啟瑞
      林抱道
      崔福岑
      董純臣
      陳文傑
      周士芬
      楊美香
      鍾志成
      吳茂湘
      李啟文
      陳淑惠
      徐 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孝任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經文
      烏陳如娣
      董盛武
      陳秀娘
      沈遵視
      劉孫大貴
      謝楊招陽
      莊美秋
      郁金有
      范任秀菊
      蘇壽智
      林鄭輝美
      任侯銀娥
      楊聚民
      吳世仁
      邱無難
      陳梅麗
      范緣妹
      朱澤林
      郭靈輝
      任東華
      任海華
      任亞倫
      孫文亭
      陳清溪
      李劉阿英
      黃范二妹
      梁景水
      林 菊
      高春芳
      薩本文
      陳 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被 上訴人 沈姚強英
訴訟代理人 沈長瑞
被 上訴人 盧秀珍
訴訟代理人 盧秀瓊
被 上訴人 范若禹
      劉永城
      徐曾玉文
      楊華岳    原住.
      顏莊阿儉   原住台北市○○街320巷2弄6號
      夏元長    原住台北市○○街252巷72-1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74年11
月2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4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上訴人方面:
㈠聲明:1.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楊經文烏陳如娣董盛武應各給付上訴人楊美香新台幣(下同)33 萬7千212元,被上訴人陳秀娘沈遵視劉孫大貴應各給付上 訴人李啟文15萬6千4百84元,被上訴人謝楊昭陽莊美秋、郁 金有應各給付上訴人鍾志成45萬7千7百39元,被上訴人范任秀 菊、蘇壽智應各給付上訴人吳茂湘36萬6千7百97元,被上訴人 林鄭輝美范若禹任侯銀娥應各給付上訴人吳茂湘、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07號上 訴 人 林陳月真 住新北市○○區○○路151之5號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顏文正律師
上 列 1人




複 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木源 住新北市淡水區番子厝9號
張木火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123號14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