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712號
TPDM,90,易,1712,20011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七號
),惟本院刑事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六三一號),移送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及由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
八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螺絲起子及手電筒各壹把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猶不知悔悟,竟於緩刑期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攜帶手電筒照明,多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侵入如 附表所示天○○等人之住宅內(日間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僅如附表編號二十六 之被害人地○○有提起告訴。),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除將現金花 用殆盡外,其餘財物均以賤價變賣至跳蚤市場,另證件、支票等物,即交由年籍 姓名不詳綽號「阿德」之男子處理,並恃竊為生,以之為常業。嗣因臺北縣警察 局新莊分局於如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黃○○之住處採得丙○○右中指、右環指、 左中指、右拇指之指紋,乃懷疑其涉有竊盜罪嫌,而經警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七十五巷三弄二十六號四樓實施搜索, 當場查獲其持有竊得之地○○所有電腦主機一部;於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許 ,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三十八號五樓實施搜索,當場查獲其持有竊得之撲滿一 個、郵票五十張、黑色皮夾一個、皮包一個、相片一批及水電明細表一張等物, 經追查後,始得知其如附表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惟本院刑事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及由臺北 縣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除供稱每次竊得之現金均不逾新臺幣二、三萬元外,其對如附表 所示之各次犯行則坦承不諱。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地○○於警、偵訊中 及被害人天○○、A○○、G○○、I○○○、己○○、午○○、子○○、D○ ○、丁○○、甲○○、戌○○、玄○○、寅○○、巳○○、宙○○、亥○○、E ○○、B○○、戊○○、黃○○、丑○○、F○○、酉○○、未○○、申○○、 H○○、庚○○、壬○○、宇○○、癸○○、卯○○、C○○、乙○○、辰○○ 於警訊中分別指陳之失竊情節明確,並有告訴人地○○住宅遭竊之現場照片四張 、贓物認領保管單(收據)影本計四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八月六 日(90)刑紋字第一七二三六三號鑑定書影本一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本與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行為之時間將近一年,所竊得物品之內容



亦極為繁雜,則關於所竊得之現金部分,或有記憶不清之情形,故實際竊得財物 之內容,自應以被害人之指訴為準,其餘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窗戶具有防護竊盜之用,自屬安全設備。末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 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 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 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著有判例可參。查被告以如附 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八、十至十三、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 、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 宅方式竊盜;以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踰越安全設備方式竊盜;以如附表編號四 、九、二十一、二十七、三十至三十三所示之夜間侵入住宅方式竊盜;以如附表 編號十七所示之攜帶凶器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方式竊盜;以如附表編號 二十四所示之踰越安全設備方式竊盜;以如附表編號二十六所示之無故侵入住宅 、逾越安全設備方式竊盜(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業 已敘明被告係於日間侵入住宅,雖於所犯法條誤載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罪名,然已經公訴人於論告時予以更正。),其並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如附表編號二十六 所示之部分)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聲請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罪名,已經公訴人於論告時予以變更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又聲請人雖僅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六之被告侵入告訴人地○○住宅竊取財物 部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未敘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其餘犯行,然該部分事實 與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本院認被告既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其 行為當然具有連續性,並經公訴人當庭陳明,自得一併予以審究。被告所犯常業 竊盜罪與無故侵入住宅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 可稽,猶不知悔悟,竟於緩刑期內,再為本案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入住 宅竊盜,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及犯罪後尚知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係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於犯 本案之罪期間內,並無其他工作收入可賴以維生,而係以行竊度日等情,業經其 供明在卷可按,其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被 告行竊所用以照明之手電筒一把及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犯行之螺絲起子一把,均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可按,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 滅失,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②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③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④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⑤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⑥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 行為方式 竊得財物 備註一、 89.11上旬 臺北縣新莊市 天○○ 踰越窗戶 音響一臺、 凌晨 大觀街三九巷 新臺幣四千
十九號 餘元。
二、 89.12.26 臺北縣新莊市 A○○ 踰越窗戶 金戒指一只 查扣撲滿 凌晨 頭興七巷二號 、撲滿四個 一個發還
二樓 、銀幣一個 。

三、 90.01.14 臺北縣新莊市 G○○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三 凌晨 瓊林路四十六 支、證件、
之一號四樓 信用卡。
四、 90.02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I○○○ 大門未鎖 新臺幣一萬



凌晨 瓊林路三十八 直接侵入 三千元。
五、 90.02中旬 臺北縣新莊市 己○○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四 凌晨 碧江街五二號 支、紀念錶
一只。
六、 90.02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午○○ 踰越窗戶 傳真機一臺 凌晨 三和路十號之 、喜得釘兩
一 支。
七、 90.02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辛○○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一 凌晨零時 中港路一三二 支、電子翻
巷九號三樓 譯機一臺。
八、 90.02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子○○ 踰越窗戶 VCD一臺 凌晨 瓊林路七號二 、新臺幣二
樓之二 千餘元。
九、 90.04.16 臺北縣新莊市 D○○ 房門未關 撲滿一個( 凌晨 八德街五十八 直接侵入 內有新臺幣
巷十二號六樓 四萬餘元)
、行動電話
一支。
十、 90.04.22. 臺北縣三重市 丁○○ 踰越窗戶 土地所有權 凌晨五時重新路四段一 狀、房屋所
許 一九0號二樓 有權狀、照
相機一臺、
身分證、護
照、行照。
十一 90.05.11 臺北縣新莊市 甲○○ 踰越窗戶 新臺幣二千 凌晨 瓊林路四十二 餘元、背包
巷十一號四樓 、證件。
十二 90.05中旬 臺北縣新莊市 戌○○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一 某日凌晨 新莊路四一七 支、新臺幣
之一號五樓 一萬一千餘
元、戒指二
枚。
十三 90.06.05. 臺北縣新莊市 玄○○ 踰越窗戶 玉佩一個、 晚上七、 新泰路四0一 手機一支、
八時許 巷十七號五樓 金戒指二枚
、手提包一
個。
十四 90.07上旬 臺北縣新莊市 寅○○ 伸手入窗 存錢筒一個 晚上九、 建興街二一號
十時許 四樓




十五 90.07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巳○○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一 凌晨 新泰路三三七 支、打火機
號五樓 一個。
十六 90.07中某 臺北縣新莊市 宙○○ 踰越窗戶 金戒指一只 日凌晨 豐年街一二二 、銅板數枚
號五樓 。
十七 90.07中某 臺北縣新莊市 亥○○ 以螺絲起 新臺幣五千 日凌晨 景德路五四六 子撬開窗 餘元、支票
巷二號四樓 戶 數張。
十八 90.07中某 臺北縣新莊市 E○○ 踰越窗戶 行動電話一 日凌晨 新莊路四0六 支、CD光
號 碟數片、女
用皮包一個
(內有新臺
幣七百元)

十九 90.07中某 臺北縣新莊市 B○○ 踰越窗戶 新臺幣一萬 日凌晨 瓊林路三八巷 餘元。
二十二號
二十 90.07中某 臺北縣新莊市 戊○○ 踰越窗戶 手提電腦一 日凌晨 新莊路一四七 臺、項鍊一
號五樓 條。
二一 90.07.18 臺北縣新莊市 黃○○ 大門未鎖 手提電腦一 晚上十一 新豐街二十一 直接侵入 部、照相機
三十分許 號三樓 一臺、證件
等。
二二 90.07某日 臺北縣新莊市 丑○○ 踰越窗戶 金牌四面、 查扣黑色 凌晨、09. 福壽街十四巷 時鐘一個、 皮夾一個 07.某日凌 一號四樓 戒指十只、 、郵票五
晨 項鍊三條、 十張發還
手錶五支、 。
郵票五十張
、皮夾一個

二三 90.07中旬 臺北縣新莊市 F○○ 踰越窗戶 手機一支、 某日凌晨 中港路一三二 女用手錶一
巷十一號三樓 只。
二四 90.08初 臺北市新莊市 酉○○ 踰越窗戶 電腦螢幕一 中午 新泰路二七號 臺、支票七
六樓 張。




二五 90.08.04. 臺北縣新莊市 未○○ 踰越窗戶 照相機一臺 查扣皮夾 凌晨四時 瓊林路三十六 、新臺幣四 、相片、
許 之一號四樓 千餘元、皮 水電明細
夾一個、相 表發還。
片、水電明
細表。
二六 90.08.15. 臺北縣三重市 地○○ 踰越窗戶 電腦主機一 查扣電腦 下午一時 環河南路二五 部。 主機一部
許 巷一0二號二 發還。

二七 90.08.31. 臺北縣新莊市 申○○ 大門未鎖 桌上型電腦 凌晨 瓊林路四二巷 直接侵入 一部、翻譯
十一號 機一臺、新
臺幣三千餘
元、金戒指
、玉珮、證
件等。
二八 90.09.02. 臺北縣新莊市 H○○ 踰越窗戶 翻譯機一臺 夜間 中華路一段一 、隨身聽一
一0號五樓 臺、CD數
片。
二九 90.09.05. 臺北縣新莊市 庚○○ 踰越窗戶 新臺幣五千 凌晨 中正路四五三 元、證件。
號五樓
三十 90.09中旬 臺北縣新莊市 壬○○ 大門未關 行動電話一 凌晨 頭興街七巷九 直接侵入 個、戒指一
號 枚。
三一 90.09.30. 臺北縣新莊市 宇○○ 大門未關 行動電話一 凌晨 民安西路一四 直接侵入 個。
0巷十五號五

三二 90.10.05. 臺北縣新莊市 癸○○ 大門未鎖 手錶一只、 凌晨 新莊路五六五 卯○○ 直接侵入 手機一隻、
巷二號二樓 皮包(內有
身分證、健
保卡)、新
臺幣四百餘
元。
三三 90.10.08. 臺北縣土城市 C○○ 大門未關 VCD一臺 凌晨 裕生路四號五 直接侵入 、手機二支




樓 裝潢工具一
批。
三四 90.10.17. 臺北縣土城市 乙○○ 踰越窗戶 筆記型電腦 凌晨 裕民路六十七 一臺、手機
巷四弄八號十 一支。
三樓
三五 90.10.15. 臺北縣土城市 辰○○ 踰越窗戶 花瓶二個。 凌晨四、 裕生路六號五
五時許 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