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艷瑾原名黃秀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
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艷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艷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77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2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4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