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34號
TPHM,101,聲,734,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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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雲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雲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0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183 號刑 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1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8 0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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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