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4年度訴字第1299號判 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後鈞院以95年度上訴字 第2569號判決駁回,嗣又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 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5月2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7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