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0年度,42號
TPHM,100,上重訴,42,2012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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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亦龍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律師
      陳建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亦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亦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 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決有罪且受重刑 之宣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 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11日,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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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