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貳二(一)⒊贅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段,應更正刪除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判決被告秦全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 無諭知易科罰金。惟本院判決理由欄貳二(一)為比較新舊 法,贅列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段,核係誤繕贅引,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 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