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9號
ULDV,101,補,29,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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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張順斌


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1
,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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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