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66號
ULDV,101,繼,166,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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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柯海樹
柯金花
柯金春
柯金燕
柯金山
柯金伶
柯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柯陳笑(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元
長鄉子茂村05鄰子茂65號),於民國101 年01月26日死亡,並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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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