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143號
TPDM,89,重附民,143,200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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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號
  代 表 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莊高珍
  被   告 中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代 甲○○
  表人
  被   告 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代 丙○○
  表人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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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