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林炳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炳鋒 │民國101年2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25586 │ │28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炳鋒 │民國101年2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25586 │ │28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 元│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500 元│
│ │ │ │ │ │,延滯連續三個│
│ │ │ │ │ │月以上(含)者│
│ │ │ │ │ │,其應付之逾期│
│ │ │ │ │ │手續費,以三個│
│ │ │ │ │ │月為上限。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