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憲
選任辯護人 吳發隆 律師
何朝棟 律師
莫怡萍 律師
被 告 張富山
選任辯護人 詹益煥 律師
馮欣伯 律師
郭承昌 律師
被 告 吳寬煌
選任辯護人 李佳翰 律師
被 告 林瑞圖
選任辯護人 林瑞富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被 告 張勝良
選任辯護人 陳 明 律師
被 告 吳必泰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 律師
林樹旺 律師
被 告 翁博男
選任辯護人 林春鏞 律師
被 告 曹子璞
選任辯護人 姜志俊 律師
被 告 郭文憲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 律師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王紹慶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 律師
郭方桂 律師
張迺良 律師
被 告 江金輝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一
四五二二號、一五一八○號、一五一八二號、一五一八三號、一五一八四號、一五一
八五號、一五一八六號、一五一八七號、一五一八八號、一五九九四號、一五五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張富山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林瑞圖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莊明憲、江金輝均免訴。
吳寬煌、張勝良、吳必泰、翁博男、曹子璞、郭文憲、王紹慶均無罪。 事 實
一、我國國民所得於民國七十五年首度超過三千美元;惟自七十六年初起,房地產及 股票伴隨著經濟成長(經濟成長率七十六年為11.87%、七十七年為7.84%、七十 八年為7.33%、七十九年為5.2%、八十年為6.5%、國民所得於八十年並已達八、 八一三美元),而快速飛漲,尤其台北地區之房地產更是有漲無回。二、張富山原係麼尼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麼尼加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號,名義負責人為張固本)及麼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麼加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名義負責人為劉劍華)即原「 巴而可」服飾百貨之實際負責人,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於八十年二月間發生 財務危機(負債約新台幣十九億元),張富山遂透過林瑞圖(時任台北市議員、 現任立法委員)向經營古董生意事業有成之莊明憲(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即玉山莊藝術品有限公司(下稱玉山 莊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之負責人借款二千八百萬元周轉; 因張富山欠債甚巨,四處借款仍無法周轉,遂思將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所有臺 北市○○區○○○路○段○○○號等地面層及二層商場脫手,以便清償債務;即 持先前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徵信 所)鑑定上開不動產價格達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億九千五百六十八萬一千四百 四元之鑑定報告書,透過林瑞圖向莊明憲遊說應買;莊明憲本即有心要擴大事業 版圖(渠經營之玉山莊公司於八十年四月間,剛以四億七千五百萬元價格,買下 台北市外雙溪故宮博物院對面有六百四十八坪之玉山莊「曾舉辦國內首次兵馬俑 展覽」),見張富山財務出問題,急售台北市東區精華地段即麼尼加公司及麼加 公司所有臺北市○○區○○○路○段○○○號等地面層及二層商場,有殺價空間 ,可便宜應買,且鑑於台北地區之房地產自七十六年初起,迄八十年初止,有漲 無回,及上開不動產中華徵信所鑑定價格達三十五億九千五百六十八萬一千四百 四元,且捷運通過,增值潛力十分雄厚,暨張富山原經營之「巴而可」服飾百貨 ,在台北市服飾百貨業享有一定知名度;認為如以低價接下「巴而可」服飾百貨 忠孝店之不動產及「巴而可」服飾百貨之經營權,有厚利可圖;即積極與張富山 洽談購買上開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所有臺北市○○區○○○路○段○○○號等 地面層及二層商場;渠等二人就上開不動產,在林瑞圖居間協調下,從二十九億 元談到十九億元始定案,並於八十年四月十三日,由張富山與莊明憲在玉山莊公 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莊明憲以總價十九億元,買受原「巴而可」服飾百貨忠 孝店之不動產;雙方於同日即八十年四月十三日另簽訂協議書,約定莊明憲向張 富山買受原「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應以新成立之公司辦理所有權 登記;公司出資比率,莊明憲佔百分之五十六,張富山佔百分之四十四(由張卉 綺、張寰奕名義登記,各為百分之二十二);張富山原經營之「巴而可」服飾百 貨寶慶店及南京店之經營權,並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起交由莊明憲全權經營。三、莊明憲於八十年五月十六日依約定辦理山佛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山佛莊公司) 之設立登記,自任董事長,董事為林瑞玉、莊璦如,監察人為葉金蘭;於八十年 六月二十七日辦理玉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玉莊公司)之設立登記,由江金輝( 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任董事長 ,董事為葉金蘭、張卉綺、胡哲雄 (以上二人係張富山推派之代表,張卉綺係張 富山之女,原約定張寰奕更改為胡哲雄,均經由張富山同意授權莊明憲代刻印章 辦理登記之用);林瑞圖在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均掛名副董事長;莊明憲並於 八十年七月二十日分別以山佛莊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玉莊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名義,以買賣為原因,分別取得麼尼加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 ○○○○地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七七七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北市○○○路○段○○ ○號一、二樓、同段二0五巷七弄八號一、二樓、同段二0五巷七弄六號一樓、 同段二0五巷七弄六號二樓之一、同段二0五巷七弄八號二樓之一等建物共七戶 ,暨麼加公司所有坐落前開同地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七0八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北 市○○○路○段○○○號一樓、同段二0五巷七弄十號一樓、同段二二三巷五號 一樓、同段二二一號二樓、同段二0五巷七弄十二號二樓、同段二0五巷七弄十
二號二樓之一等建物共六戶等所有權。莊明憲於是日同時將其以山佛莊公司籌備 處代表人名義、玉莊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所取得之麼尼加公司、麼加公司所有 上開房地分別移轉登記予山佛莊公司、玉莊公司所有。四、莊明憲、江金輝二人分別係山佛莊公司、玉莊公司之負責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莊明憲於八十年間,雖經營古董生意事業有成,惟其資產大多為古董,變現不 易,且渠本身持有之現金有限;為求解決承接張富山十九億元債務後之財務問題 ,擬向銀行貸款還債;惟依一般銀行實務,均將擔保品之買賣成交價,列為貸款 額度之參考依據;莊明憲、江金輝、張富山、林瑞圖等四人為求增加可借貸金額 以償還張富山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之十二億元貸款; 渠等四人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明知前揭「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 係以十九億元成交;竟基於行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以山 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名義,虛以購買原「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分別 需款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即山佛莊公司及 玉莊公司營運計劃書二份,向彰化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銀行貸 款審核之正確性;因前揭「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彰化銀行總經理葉國興,即將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二公司貸款案,轉 交忠孝東路分行先行評估;其間,該忠孝東路分行經理林書涵,副理賴弘毅,就 該貸款案不動產估價大幅刪減;又因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申貸金額屬董事會權 限,於八十年七月間,莊明憲、江金輝、張富山、林瑞圖等四人為使彰化銀行人 員相信張富山以二十九億元出售「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予莊明憲, 渠等四人又偽立倒填日期,於八十年四月九日,由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名義分 別向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購買臺北市○○路○○段地號一七六持分一萬分之 七七七土地、臺北市○○○路○段○○○號、二一九號二樓建物、臺北市○○○ 路○○○號、二十二號二樓之一、二十四號、二十四號二樓之一、二十四號二樓 之二建物,及臺北市○○路○○段地號一七六持分一萬分之七○八土地、臺北市 ○○○路○段○○○號、二二一號二樓建物、臺北市○○○路○○○○○巷○○ ○弄○○○號、二十六號二樓、二十六號二樓之一、二十八號建物,價額分別為 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份;於八十年七月間某日,由林瑞圖、簡明景及謝三升(原台灣省議員,已歿 )等民意代表,偕同莊明憲、張富山等人,攜帶前開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份 ,前往該行總行,在總行會議室,林瑞圖、簡明景等民意代表輪番攻擊,怒斥林 書涵,聲稱「巴而可之不動產係以二十九億元承購,估價何以如此低落?」「原 先只貸款十二億元,並未借足額。」;惟彰化銀行行員仍依規定審核評估,於八 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貸予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共十四億元之貸款 (如附表【一】 所示)。嗣因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另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 銀行)貸款十六億元,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彰化銀行貸予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 司共十四億元之款項,獲全數清償。
五、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貸得十四億元後;莊明憲仍未解決所承接張富 山十九億元之債務,另莊明憲又意圖擴大「巴而可」服飾百貨之規模,將「巴而 可」服飾百貨之營業處所,重新設計裝潢,擬再向銀行貸款;於八十年八月間,
莊明憲、江金輝及林瑞圖等三人均明知前揭「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 係以十九億元成交,為求增加可借貸金額;渠等三人即賡續前開基於行使從事業 務之人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持前開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 ,向台北市銀行(現改名為台北銀行、以下稱台北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足以生 損害於台北銀行貸款審核之正確性;惟台北銀行行員仍依規定審核評估,於八十 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北銀行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臨時董事會上,通過貸予玉莊公司 及山佛莊公司共五億五千萬元之款項 (如附表【二】、【三】所示);並於八十 年九月三日撥款。
六、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移送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張富山及林瑞圖部分):
一、 訊據被告張富山矢口否認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不動產買賣契約簽字,伊才 見過林瑞圖,沒有證據顯示伊有貸款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詹益煥、馮欣伯 、郭承昌律師為其辯護略以:不實之十四億、十五億買賣契約書係被告莊明憲 偽造;而該二公司之營運計畫書,則係被告江金輝在被告莊明憲知情下偽造, 復由渠等持之行使;且貸款所撥入之款項皆入玉莊公司、山佛莊公司;被告莊 明憲、江金輝之供述顯然不實。訊據被告林瑞圖矢口否認偽造文書之犯行,辯 稱:撥貸資金並未到伊手上,並未做任何關說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林瑞富 、蔡詩郎律師為其辯護略以:銀行審核擔保物之價值,應以具有公信力之中華 徵信所之鑑價為依據。不可能以申請貸款人私自作成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 金額為準。自共同被告江金輝、莊明憲之供詞參互以觀,被告林瑞圖顯不知莊 明憲與張富山間另訂有十四億元、十五億元之不實契約;被告林瑞圖係基於該 擔保物價值,顯超過申請貸款金額數倍以上,認為絕對安全,始同意擔任連帶 保證人,衡諸常情,何有明知超貸而自願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自招損失之舉?然 本院查:
(一)被告莊明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調查局訊問時供稱:伊於八十年四月十三 日透過林瑞圖的介紹,與麼加、麼尼加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富山簽約承受該公司 債務,不動產及經營權,總價額為新台幣十九億元,並無與劉劍華、張固本二 人分別簽約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購買不動產乙事;提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 伊於八十年七月間為向臺北銀行貸款時能增加貸款額度所製作之假買賣契約書 。該不實之買賣契約書伊不知是由何人製作;把總價額由十九億提高到二十九 億,是為能借到更多的錢,也是張富山出的主意;林瑞圖掛名該二公司副董事 長,月領十萬元薪俸(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卷「一」第二百四十 四至二百五十二頁)。另被告莊明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調查局訊問時供 稱:於八十年七月間,玉莊、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辦理十四億元貸款,該二 公司是由伊本人、張富山、江金輝、林瑞圖等人至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與該 行副理賴弘毅、經理林書涵二人洽談貸款事宜;洽談期間伊與林瑞圖、張富山 與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人員及葉總經理都有談及巴而可是以二十九億元由伊 本人承接的,所以借十四億元應該是合理的,該行沒有理由不承作(詳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卷「三」第三十七至三十九頁)。再被告莊明憲於八 十九年八月三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十九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締約時張富山、 伊本人、江金輝、林瑞圖、陳永誠律師、周國賢代書、周國忠及其他工作人員 在那邊談了五、六個小時,林啟剛也在場,因他是公司職員,陳永誠律師是他 介紹的。當天伊介紹林瑞圖給周國賢認識即八十年四月十三日,確是簽約那一 天,因周國賢之前從未來過玉山莊公司。林瑞圖之前就已經討論完畢了,十九 億他知道,他很緊張,一樓四樓一直跑,協調好才開始簽約,那天是伊簽約伊 花錢,所以很清楚,整個買賣是林瑞圖介紹的。十九億契約當天在場的人都知 道(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卷「三」第一0四至一0七頁)。(二)被告江金輝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調查局偵訊時供稱:伊是玉莊公司掛名之董事 長,八十年七月間伊確曾與莊明憲、莊順印、林瑞圖等人共同向臺北銀行辦理 借貸,當初一開始打算借貸的金額,伊已記不清楚;伊與莊明憲等人向臺北銀 行提出申貸時,確曾提供玉莊、山佛莊與麼加、麼尼加公司契約書,不過上面 記載買賣的總價額為十五億及十四億,合計二十九億元,並非實際交易價格, 實際交易價格應為十九億元,且買賣當事人應為張富山及莊明憲二人(詳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卷「一」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六頁);另被告 江金輝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於八十年七月間,玉莊、 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貸款十四億元是由莊明憲、張富山、伊本人、林瑞圖、 簡明景等人到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與該行副理賴弘毅、經理林書涵二人洽談 貸款事宜;當時洽談時是由莊明憲、張富山、林瑞圖等人與該行副理、經理二 人洽談貸款事宜,其間他們幾人都有表示巴而可是以二十九億元由莊明憲承接 ,所以借十四億元應該是合理的(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卷「三」 第三十四至三十六頁)。
(三)證人陳獻光(原彰化銀行忠孝路分行專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調查局偵 訊時證稱:八十年玉莊、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貸時,該案承辦人是林政雄 ,伊當時擔任忠孝東路分行專員,當時二公司來辦理貸款時並非直接來找伊洽 談,是先與主管洽談,原則上同意辦理貸款後,再由該二公司人員正式提出申 請書辦理貸款。當時的主管是經理林書涵及負責放款之副理賴弘毅,至於該二 公司是由誰來辦理貸款,因時間久遠,伊已不記得了。從目前的檔案看來,該 二公司並未提供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只提供營運計畫書及會計師查核鑑定報告 書;因此,對該二公司購買巴而可公司土地建物之實際金額是否如同營運計畫 書所載之金額存疑,並未將營運計畫書所載之金額拿來當作鑑價依據,而是根 據查訪鄰近地段土地成交價做為鑑價依據。林瑞圖並非該二公司之股東,因該 公司提供之借款申請書內記載林瑞圖當連帶保證人之一,且個人資料表內記載 林瑞圖為該二公司之副董事長,經本行徵信結果無不良紀錄,才同意林瑞圖擔 任連帶保證人(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七十六至七十七 頁)。
(四)證人賴弘毅(原彰化銀行忠孝路分行副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局偵 訊時證稱:八十年七月間玉莊、山佛莊公司係由張富山、莊明憲、江金輝、簡 明景、林瑞圖前來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找經理林書涵洽談貸款之事;林經理
當時有找伊進入其辦公室共同討論,所以伊知道此事。該二公司向彰化銀行所 提出之營運計畫書係張富山、莊明憲、江金輝、簡明景、林瑞圖等人於該次前 來洽談時所提出的,因為該貸款案原由張富山以巴而可公司向彰化銀行貸款獲 准,而現今張富山將巴而可公司賣給莊明憲,是債務人變更,且該公司與彰化 銀行往來不很正常(即還款時有拖延),為求順利獲准貸款,因此請出簡明景 、林瑞圖介紹,並提出以二十九億元買張富山公司之經過。該次貸款玉莊、山 佛莊公司共貸得十四億元(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七十 八至七十九頁)。另證人賴弘毅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於八十年七月間玉莊、山佛莊向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貸款時,張富山有來, 林瑞圖印象最深,他拿著大哥大,因那時大哥大很少,他當時是市議員,他先 去找經理,經理再找伊去,主要是巴而可賣給莊明憲之事,巴而可本來就有向 彰化銀行貸款;他們有拿玉莊營運計畫表(十四億)來,山佛莊營運計畫書( 十五億),確實有拿出來,他們說二十九億買的借十四億不過份。那天來的有 莊明憲、林瑞圖、張富山、還有謝三升、簡明景,因那時經理室拆掉,所以在 會客室會談,大家一起討論貸款的問題。協議過程從頭到尾都在場,但是伊沒 資格簽,伊還是依照正常程序辦理,林瑞圖口氣不太好,但是伊不理他,因金 額那麼大,要找常董會,不是伊職權範圍。那二十九億是他們講的,營運計畫 書中寫得很清楚,林瑞圖雖說是二十九億買的,但是我們要扣掉折舊、公告地 價等,所以我們依法辦理。伊是放款負責人,我要負責估價,所以經理才找我 去開會,他們講多少價錢伊只是參考而已。是經理找伊去討論的,林是先找經 理,他有拿營運計畫書吹噓是二十九億買的,不可能沒有提出來,否則怎麼申 請,最後貸他們十四億(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九十一 至九十三頁)。
(五)證人林書涵(原彰化銀行忠孝路分行經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局訊 問時證稱:於八十年七月間,玉莊、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貸款 之情形;伊記得當時巴而可公司有向彰銀貸款,而後因公司賣給他人,故重新 再以不動產向彰銀貸款,該案當時是由總經理葉國興要審查部經理黃奇彬交給 伊先行評估,伊評估後回報總經理,有一天(在同意放款前)葉總經理叫伊到 總行,當時可能還有副理賴弘毅,伊到達後,在場有葉國興、簡明景、謝三升 、林瑞圖及部分業者(姓名不記得了),他們責怪伊為何將二十九億元買來的 不動產估那麼低,葉總經理並要伊再行評估,後林瑞圖再至總行協商決定貸款 金額後至忠孝東路分行找伊辦理貸款手續,最後始完成玉莊、山佛莊共十四億 元之貸款案(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八十八至八十九頁 );另證人林書涵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證稱:有關八十年玉莊 、山佛莊公司向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貸款一案,我們先去總行談過,總行叫 分行去估價,金額是去總行談的,總行將資料送給分行,叫分行估價,當時分 行估了九億左右,我刪了很多,把估價金額送給總行。當時伊在彰銀忠孝東路 分行擔任經理,賴弘毅是副理,他負責授信,那次我們估價,金額他們不同意 ,他們在總行開會,伊和賴副理有去,他們要求伊解釋為何估那麼低,那天在 場的有簡明景,我對他比較有印象,還有四、五位議員,林瑞圖有去、謝三升
有去,還有其他議員,省議員和市議員都有。他們從頭到尾都輪番攻擊我說他 們以二十九億元買的,銀行為何估那麼低(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 卷「一」第九九十五至九十七頁)。
(六)證人周國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於八十年四月十三日莊明 憲、張富山簽十九億元之不動產契約書,因伊是本案的代書,此契約上首頁第 十三、十四行及附表文字是伊寫的,伊並在雙方當事人下方簽上伊的名字,因 為那時簽約時,雙方當事人為了一些枝節的問題討論很久,約有五、六個小時 ,所以伊印象深刻。伊記得除了雙方當事人莊明憲、張富山及我本人外,還有 不少人,場面還很隆重。伊在八十年四月十三日簽約前並不認識林瑞圖,伊認 識林瑞圖的時間及場合已經記不清楚了,可能是在八十年四月十三日簽約現場 (莊明憲公司四樓),也有可能在簽約後在莊明憲公司見面,因為簽約後我曾 多次為了十九億土地買賣之事前往莊明憲公司,我對林瑞圖印信深刻,因他名 片上印有友愛殘障福利協會理事長(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 」第九十八至一百頁)。另證人周國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於八十年四月十三日莊明憲、張富山簽十九億元之不動產契約書,因伊是本 案的代書。當天在場的人伊只認識莊明憲。當天莊明憲說要介紹他的好兄弟林 瑞圖給伊認識,他是坐在影印機旁的大椅子上,有交換名片,因他是殘障協會 理事長,所以伊印象特別深,因伊有殘障。伊去他們公司三、四次,約見過林 瑞圖二次,是介紹那一次,再來又一次,有時沒見到面,他們說林瑞圖在樓上 ,伊認識林瑞圖一定是在簽約之時或簽約以後。第一次介紹林瑞圖,只有伊、 莊明憲、林瑞圖在場,簽約時伊只是等他們討價還價之結論,直接跟他們簽約 ,他們跟誰討論伊不清楚。簽約完成後要蓋章時,伊去玉山莊,有見過林瑞圖 二次左右,有時他在樓上伊沒見到,伊覺得奇怪,為何林瑞圖常去玉山莊(詳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一百零三至一百七頁)。(七)此外,本件又有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不實之營運計劃書二份(附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五號卷「一」第八十至八十七頁) ;暨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台北 銀行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呈送本院之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授信卷影本)在 卷可查。
(八)本院綜核上開被告莊明憲、江金輝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賴弘 毅、林書涵、陳獻光及周國賢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林瑞圖 並擔任山佛莊及玉莊二公司之副董事長兼該二公司向彰化銀行及台北銀行貸款 案之連帶保證人;另被告張富山之人頭股東張卉綺及胡哲雄擔任玉莊公司向彰 化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詳彰化銀行忠孝路分行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以彰忠 孝字第二二0四號函覆本院內容「附於本院卷九」);暨卷附山佛莊公司及玉 莊公司不實之營運計劃書二份及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 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等文件;足資證明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與莊明憲、江 金輝等人,以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名義,虛以購買原「巴而可」服飾百貨忠 孝店之不動產分別需款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 文書即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營運計劃書二份,向彰化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另
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與莊明憲、江金輝等人又偽立倒填日期,於八十年四 月九日,由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名義分別向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購買臺北 市○○區○○○路○段○○○號等地面層及二層商場,價額分別為十五億元及 十四億元之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份;又被告林瑞圖與莊明憲、江金輝等人 持前開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向台北銀行提出貸款之申 請,應可認定;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空言否認並無偽造文書之犯行,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非可採信;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堪 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莊明憲、江金輝(莊、江二人均已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均於八十九 年四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富山、林瑞圖等四人,以山佛莊公司及玉 莊公司名義,虛以購買原「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之不動產分別需款十五億元 及十四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即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營運 計劃書二份,向彰化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銀行貸款審核之正確 性;核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張富山、林瑞圖等四人間,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張富 山、林瑞圖等四人又偽立倒填日期,於八十年四月九日,由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 司名義分別向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購買臺北市○○區○○○路○段○○○號等 地面層及二層商場,價額分別為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 份,核被告張富山、林瑞圖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罪;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張富山、林瑞圖等四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及林瑞圖等三人持前開 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向台北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足以生 損害於台北銀行貸款審核之正確性,核被告林瑞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及林瑞圖等三人 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林瑞圖二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張富山雖分別參與偽造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營 運計劃書及十五億元、十四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構成連續犯,惟因渠未參與 被告莊明憲、江金輝及林瑞圖等三人持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 向台北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故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不構成連續犯,併予指 明。爰審酌被告張富山及林瑞圖二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渠等二人犯罪後之態度暨玉莊及山佛莊公司負責人莊明憲、江金輝二人,因貸 款需要,連續向台北銀行等行庫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行為,各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行為後之八十二年二 月七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定數額提高為 一百倍折算一日,較之修正前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提高為十倍折算一日較不利被 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修正前之該法第二條第一項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張富山、林瑞圖二人於八十年七月間,與莊明憲、江金輝等人,為求增加可借 貸金額以償還張富山在彰化銀行之十二億元貸款,除持不實營運計劃書向彰化 銀行提出申請外,另提出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份及資產負 債表等不實文件,向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出貸款申請。因認此部分張富山 、林瑞圖二人亦涉有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嫌。 本院查張富山、林瑞圖、莊明憲與江金輝等人為使彰化銀行人員相信張富山以 二十九億元出售「巴而可」服飾百貨忠孝店不動產予莊明憲,渠等四人雖有偽 造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份;於八十年七月間某日,由林 瑞圖、簡明景及謝三等民意代表,偕同張富山、林瑞圖、莊明憲等人攜帶前開 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份,前往彰化銀行總行,在該行總行會議室,林瑞圖 、簡明景等民意代表輪番攻擊,怒斥林書涵,聲稱「巴而可之不動產係以二十 九億元承購,估價何以如此低落?」「原先只貸款十二億元,並未借足額。」 等語;惟查被告張富山、林瑞圖、莊明憲等人雖有攜帶前開不實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二份,至彰化銀行總行;然渠等行為僅止於此,渠等並未將該二份不實買 賣契約書交付予彰化銀行行員;本院遍查卷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張富山、林 瑞圖、莊明憲等人有將該二份不實買賣契約書交付予彰化銀行行員(在彰化銀 行授信卷內並無該二份不實買賣契約書,詳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證人陳獻光筆 錄附於本院卷四);是此部分,尚未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另查公 訴人並未指出資產負債表有何不實,本院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資產負債表有何 不實之處。綜上,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被訴之犯行,本應諭知無罪;惟公 訴人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張富山於八十年七月間,與林瑞圖、莊明憲、江金輝等人,為求增加可借貸金 額,提出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及營運計劃書、預估損益表等 不實文件,向台北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因認此部分張富山亦涉有共同行使偽造 文書之罪嫌。
訊據被告張富山矢口否認有參與向台北銀行之貸款;本院遍查全卷,並無任何 證明被告張富山有參與玉莊及山佛莊公司向台北銀行貸款之事證。不能證明被 告張富山此部分被訴之犯行,本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認被告張富山此部分行 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三)林瑞圖於八十年七月間,與張富山、莊明憲、江金輝等人,為求增加可借貸金 額,除提出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向台北銀行提出申請外,另 提出營運計劃書、預估損益表等不實文件,向台北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因認此 部分林瑞圖亦涉有共同偽造文書之罪嫌。
經查玉莊及山佛莊公司向台北銀行申請貸款並無提出營運計劃書;另查渠等所 提出之營業收入預估報告書(起訴書誤載為預估損益表),係預估玉莊及山佛 莊公司未來營運狀況;該營業收入預估報告書,既係預估性質,即無登載不實
之處;其預估數字是否合理、正確,銀行必須自己判斷;綜上,不能證明被告 林瑞圖此部分被訴之犯行,本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認被告林瑞圖此部分偽造 文書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莊明憲於八十年五月十六日設立山佛莊公司,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江金輝 為名義負責人,設立玉莊公司,為圖得銀行超貸,於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尚 未為設立登記前之八十年四月九日,即各以山佛莊公司及玉莊公司名義,偽立 分別向麼尼加公司及麼加公司,購買臺北市○○路○○段地號一七六持分一萬 分之七七七土地、臺北市○○○路○段○○○號、二一九號二樓建物、臺北市 ○○○路○○○號、二十二號二樓之一、二十四號、二十四號二樓之一、二十 四號二樓之二建物,及臺北市○○路○○段地號一七六持分一萬分之七○八土 地、臺北市○○○路○段○○○號、二二一號二樓建物、臺北市○○○路○○ ○○○巷○○○弄○○○號、二十六號二樓、二十六號二樓之一、二十八號建 物,價額分別為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總計為二十九億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二 份。
(二)八十年七月間,莊明憲、江金輝、張富山、林瑞圖明知前揭「巴而可」服飾百 貨忠孝店之不動產是以十九億元成交,但為求增加可借貸金額以償還張富山在 彰化銀行之十二億元貸款,並解決莊明憲承接後之財務問題,擬向彰化銀行貸 款,由林瑞圖、張富山、莊明憲、江金輝共同以前開十四億元及十五億元之不 實買賣契約書二份、營運計劃書、資產負債表等不實文件,向彰化銀行忠孝東 路分行,以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名義,並以江金輝、林瑞圖及莊明憲等為保 證人申請貸款,由林瑞圖、簡明景二人先行拜會該行總行洽談借款金額,由該 行總經理葉國興轉交忠孝東路分行先行評估,其間,該忠孝東路分行經理林書 涵,副理賴弘毅,就該貸款案資產估價結果,加以大幅刪減,惹來林瑞圖,簡 明景,謝三升等人極度不滿,於該行同意貸款前某日,前往該行總行,在總行 會議室持前開不實之二十九億元契約書,輪番攻擊,怒斥林書涵,聲稱「巴而 可之不動產係以二十九億元承購,估價何以如此低落?」「原先只貸款十二億 元,並未借足額。」(林書涵並因之由經理遭降調為專員,嗣經該行董事長查 覺真相,始晉升為該行專門委員,於八十四年退休。),施以詐術使彰化銀行 陷於錯誤,而於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詐得總額十四億元之超額貸款 (如附表【 一】所示)。嗣因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另向聯邦銀行貸款(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另分案偵辦)十六億元轉償彰化銀行,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彰化銀 行貸款之十四億元始獲清償。
(三)八十年七月間,因「巴而可」服飾百貨虧損累累,無以為繼,莊明憲、江金輝 、張富山及林瑞圖,復以前開十五億元及十四億元之買賣契約書、營運計劃書 、預估損益表等不實文件,前往臺北市○○○路○段○○號之臺北銀行總行, 詐取超額貸款,其間,林瑞圖表示渠有投資,為該二公司之副董事長(經查, 林瑞圖並無股份,除掛名副董事長,月領乾俸十萬元外,並有VOLVO牌之 座車乙輛代步),向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王紹慶(時任臺北市銀行總經理 )強力關說施壓,王紹慶乃同意配合辦理,主導辦理超額貸款,王紹慶再與亦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吳寬煌(時任營業部經理)、曹子璞(時任營業部 副理)、郭文憲(時任營業部襄理)、張勝良(時任營業部放款科科長)、王 松年(時為營業部經辦人員)(已歿)、翁博男(時任審查部經理),共同基 於圖利及詐欺概括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玉莊與山佛莊公司係分別於八 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八十年五月十六日,甫成立之新公司,其前手麼尼加及麼 加公司七十九年度之期末虧損分別為七千一百二十四萬元及七千九百八十四萬 元,在各行庫之貸款已高達十六億餘元,虧損累累,利息負擔沉重,而玉莊、 山佛莊二新公司,剛自八十年八月一日接管營業,且經該行徵信室於八十年八 月五日核貸前,對該二新公司所提供之八十年至九十五年之預估損益均不予評 估,仍以由莊明憲授意江金輝所負責浮編之玉莊、山佛莊該二新公司,八十年 度之營業收入金額各高達五億六千餘萬元與五億七千餘萬元,盈餘各高達七千 八百萬元及八千九百萬元,每日營收將各高達四百五十餘萬元之不實預估損益 表為據,以資配合臺北銀行授信借貸需要,對於以玉莊公司及山佛莊公司名義 所分別申貸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二億九千萬元及三億二千萬元(共 六億一千萬元)此項主管、監督之事務,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由王紹慶先指示 吳寬煌轉交王松年,快速逐級呈核辦理,於該二案已經王紹慶主導核貸六億一 千萬元情形下,為配合該二公司需求,王松年即於八十年八月六日製作不實授 信審核表逐級呈核,該授信審核表在擔保品鑑價部分係以每坪一百五十七萬元 為標準,計算出長期擔保放款值合計為三億四千零五十九萬元,其餘不足之二 億七千萬元改為長期放款,還款財源則以該二公司提供之資料來認定(即玉莊 公司第一年營收為五點四億元,利潤為一點七億元;山佛莊公司第一年營收為 六點一億元,利潤為一點八四億元),而張勝良、郭文憲、曹子璞、吳寬煌等 人,亦因早知情該二貸款案已經總經理同意,在未實質審核下,便迅速核章通 過提交審查部,審查部經理翁博男亦配合辦理,提交八十年八月六日召開之臺 北市銀行第一三七八次放款審議小組會議審核(該會議法定主席為副總經理李 捷程);嗣該行第一三七八次放款審議小組會議就營業部於八十年八月六日製 作之玉莊、山佛莊公司貸款案授信審核表,進行書面審核後認為不宜承作,決 議要求「營業部就所提供之擔保物的價值,與本案貸放後就其還款財源確實評 估後再議」,又將該二貸款案重新發回營業部辦理;若依該行每星期召開一次 放款審議小組會議之正常程序,下一次之放款審議小組會議係於八十年八月十 三日召開,該二貸款案將無法及時在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召開之董事會通過,林 瑞圖乃出面極力催促王紹慶,務須趕上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召開之董事會,王紹 慶遂再責由吳寬煌轉交營業部下屬儘速辦理,王松年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實針 對第一三七八次放款審議小組會議所要求之事項進行重新查估,擔保品價值部 分率以電話訪價方式算出,還款財源部分則在未重新進行查估下,幾乎維持八 十年八月六日之說明(即玉莊、山佛莊公司之營收數字各為五點四億元及六點 一億元,利潤則各為一點七億元及一點八億元),僅將放款值改為二億二千九 百五十五萬元,放款額度改為五億五千萬元(即長期擔保放款二億二千六百萬 元、長期放款三億二千四百萬元)後,即迅速逐級呈閱,而張勝良、郭文憲、 曹子璞、吳寬煌、翁博男,在未經審核下迅速核章,俾便趕上八十年八月八日
加開之第一三七九次放款審議小組會議,該會議法定主席李捷程(時任台北市 銀行副總經理),明知該二貸款案有問題,不應通過,乃請假迴避,詎王紹慶 為求迅速通過該次會議,竟破例親自擔任主席,在王紹慶主導下,第一三七九 次放款審議小組會議通過上開二貸款案後,提交於八十年八月十二日舉行之臺 北銀行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因會中決議:「各董事對本案所提示下列之 綜合意見,請經理部門再查證了解分析評估後提會再議:一、該公司所提供之 預估營業資料及以盈餘為還款財源一節,如扣除彰銀貸款本息後,是否尚有償 還本案貸款能力,請再詳細分析評估。二、為確保債權,本案徵信方面諸如擔 保抵押品之鑑價以及以往「巴而可」營業情況,該公司接手後將來之業績等等 ,應再進一步查估。三、本案利率核算應再補充加以說明。」未予通過核貸; 然營業部及審查部仍罔顧前述董事會決議,明知玉莊,山佛莊該二新公司剛自 八十年八月一日接管營業,正在打折清庫中,每日每家營收約一百五十萬元, 兩家共計約銷售三百萬元,八十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四個月( 其中扣除內部裝潢一個月),如就該二公司所提出之不實預估損益表,八十年 度之營收金額各為五億六千餘萬元與五億五千餘萬元,每日每家營業額將高達 四百五十餘萬元以上,為該行營業部及審查部自行提議預估之三倍(該行預估 每日每家為一百五十萬元),竟一手遮天,於臺北銀行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 三屆董事會第二次臨時董事會上,營業部所為之補充說明報告及審查部擬具之 放款提案表說明欄中,就還款財源說明部分,竟均猶以該二公司所提出之預估 損益表為依據,而認其具還款財源,並認該二公司提供之擔保品價值相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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