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810號
TPDM,89,易,1810,200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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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耀熙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許耀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耀熙與某不詳姓名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 同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一時三十分許,破壞由中興保 全公司設置之保全安全設備後,侵入台北市○○街○○○○○○○號二樓,由陳 訓棟開設之國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晴公司)及台富電話器材有限公司( 下稱臺富公司),竊取陳訓棟所有之行動電話易利信T28型一百七十具、摩托 羅拉L2000型五十四具、摩托羅拉3688型十七具、諾基亞6150型四 十五具,總計二百八十六具,價值約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九萬三千八百五十 元,得手後據為己有,嗣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四分許,由許耀熙化名「陳一」, 將上開竊得之易利信T28型行動電話六十具,以急需現金為由,至台北市○○ 街○○○號百利電話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百利公司)售予不知情之陳淑娟,得款 一百二十餘萬元,並留下○○○○○○○○○○號行動電話以供聯絡,陳淑娟發 覺有異,向警方檢舉,經警調閱電話通聯紀錄分析過濾,並翻拍監視錄影帶供陳 淑娟及百利公司職員徐子建指認,確認錄影帶中自稱「陳一」之男子即為許耀熙 ,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訓棟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本署偵辦,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一)告訴人陳訓棟指訴,( 二)證人陳淑娟、徐子建指證,(三)中興保全公司之客戶資料表在卷可稽,( 四)經比對證人陳淑娟所購得之上開行動電話序號,確與告訴人所失竊之行動電 話相符,有該等序號明細附卷可佐;(五)被告於警訊時及偵查之供述,前後矛 盾;(六)經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調閱行動電話 號碼為○○○○○○○○○○號之用戶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發現093098 4495號之行動電話申請人為被告,且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總計有九次與0 92001125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而○○○○○○○○○○號之行動電話 則由姓名為「陳一」之人所申請,再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至凌晨 三時許之作案時間,○○○○○○○○○○號之行動電話,總計有六次在南京東 路二段一二六號基地台發射,可見當時被告與該姓名不詳之人均在台北市○○街 ○○○○○○○號失竊地點附近,此經證人即刑事警察局承辦警員李明白到庭證



述綦詳,並有通聯分析表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用戶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表在卷足憑 ,足見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為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許耀𤋮則堅 決否認有上開犯嫌,辯稱:伊有於前揭時間拿行動電話去賣,惟該等行動電話係 向一位姓名不詳之網友,以每支一萬七千元之價格購得後,再轉售予百利公司, 伊並沒有偷竊,起訴書所載之失竊時間伊在家中睡覺等語。三、本件經查,
(一)陳訓棟任負責人、設在臺北市○○街○○○○○○○號二樓之國晴公司及臺富 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失竊行動電話易利信T二八型一百七十 具、摩托羅拉L二000型五十四具、摩托羅拉三六八八型十七具、諾基亞六 一五0型四十五具等情,為陳訓棟證述在卷,並有遺失物品明細、發票及行動 電話序號附卷可佐(見偵卷第二十至三十頁);又承辦本案之刑事警察局偵八 隊偵查員李明白於偵查中證稱:本件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五十三 分,由竊賊先將保全系統斷線,經保全公司查看現場仍設定中,入內查局線約 三十分鐘查不出來,嗣於同日上午一時三十六分重新設定後離開,到清晨五時 五十七分,保全公司再次發現系統出問題,派員到達現場查看時,一樓共同門 打開了,二樓客戶鐵門也開了,行動電話已被竊等語(見偵卷第二百三十一頁 反面及二百三十三頁),是可認前揭行動電話失竊之時間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一日上午一時三十六分至五時五十七分間。
(二)又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四分許,持易利信T二八型行動 電話手機六十餘具,往至臺北市○○街○○○號百利公司,出售予百利公司, 得款一百二十餘萬元,並留下○○○○○○○○○○行動電話供連絡等情,為 被告坦承不諱,並經百利公司負責人陳淑娟、百利公司職員徐子建證述在卷, 且有自百利公司現場監視錄影帶翻拍之照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六頁);而經 比對百利公司所購得之行動電話及陳訓棟所失竊之行動電話序號結果,被告持 往百利公司販賣之行動電話,確為陳訓棟所失竊者,為陳淑娟陳述無訛,並有 該等序號明細附卷可稽。
(三)而○○○○○○○○○○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確為被告 申請並使用,且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確由其持用乙節,為被告自承不諱, 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人資料附卷可佐(見偵卷二 一六頁);而據偵查員李明白分析前揭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結果,保全系統第一 次被破壞時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零時五十三分許,前揭行動電話於零 時四十八分許曾發話達二千五百八十三秒,發話之基地臺在55691,而於 國晴與臺富公司失竊時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一時三十六分至五時五十 七分許間,前揭行動電話曾於一時四十六分發話、二時二十分受話,發話及受 話之基地臺均在50691等情,有李明白於偵查中提出之通聯分析表附卷可 佐(見偵卷第二三五頁至二三九頁),經本院函詢遠傳公司結果,55691 、50691基地臺地點均在臺北市○○區○居街○○○巷○○○號七樓樓頂 ,該基地臺涵蓋範為樂業路與嘉興街交叉口一帶等情,有遠傳公司八十九年九 月十一日遠傳八十九(客發)字第五0九七二號函、九十年八月一日遠傳九十 (客發)字第五0八三六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所辯案發時伊人在家中不在案



發地點等語尚非全無可採。
(四)又公訴人雖據前揭通聯分結果顯示○○○○○○○○○○號之行動電話於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日總計有九次與○○○○○○○○○○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而於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一時許至上午三時許之作案時間,0920011 250號之行動電話,總計有六次在南京東路二段一二六號基地台發射等情, 被告就此辯稱:○○○○○○○○○○是伊在光華商場買的,買的時候對方給 伊陳一的身分證影本,要伊去辦過戶就可以了,去辦過戶時才知這電話剛申請 尚未達約定期限,不能辦過戶,、、、,後來有一個叫小玲的人和伊借,有時 她會打給伊,有時伊會打給她,小玲沒有還伊電話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 五日訊問筆錄);惟○○○○○○○○○○當時收接話之基地臺地點固在失竊 地點即台北市○○街○○○○○○○號附近,然尚難僅據此即認案發時092 0011250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即在失竊地點處,又○○○○○○○○○○ 固與被告當天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繫密切,亦難僅據無內容之通聯紀錄即認09 20011250行動電話持用人與被告連絡之事即為本件竊盜事;而092 0011250行動電話當時係由陳一申請使用乙節,有臺灣大哥大公司89 資警55956號函及函附之申請書可稽,經本院依該申請書所載之帳單地址 查詢結果該址無人設籍,再依所載之年籍及戶籍住址傳喚陳一結果,陳一未到 庭,惟具狀表示,其身分證曾於馬英九當選臺北市市長之同日(經查為八十七 年十二月五日)遺失,經本院查詢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陳一確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申請補發身分證;另據前揭通聯分析表顯示,案發時09 20011250密切與○○○○○○○○○○連絡,而093399005 7行動電話當時之持用人為伍毓明乙節,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 信分公司淡水營業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淡業字第89C0800113號函 及函附之申請書附卷可佐,經本院傳拘伍毓明均未到庭;另李明白於本院調查 時亦陳稱:伊有根據通聯紀錄去找伍毓明及陳一,可是沒有這些人等語(見本 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二十四、二十五頁),即無得證明前揭通話 之確實地點及內容,是被告所辯即令無足採信,尚難僅據前揭通聯之分析,遽 以推論被告竊盜之犯行。
(五)再經承辦本案之員警杜騏宇於偵查中證稱:現場沒有查到任何可疑之事證,所 採指紋皆不完整,無法比對,沒有採到可疑之腳印等語(見偵卷第六十六頁反 面),而承辦本案之中山分局於現場採證僅得手套紋及被害人公司員工指紋等 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八九 六一二八三00號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二百十三頁),是本件被告雖對於所 販售之行動電話來源供述前後不一,陳述之交易過程有違常情,惟本件查無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竊盜之情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
(六)至公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即保全公司人員湯孟翰,以說明失竊之時間;又辯護人 聲請傳喚證人陳訓棟,證明本案可能是內賊等,惟本件失竊時間之認定詳如三 (一)、又本件無罪之理由已如前述,是否他人涉案與本案無涉,均認無調查 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是否涉有贓物罪嫌,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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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富電話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