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葉懿慧
債 務 人 張老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4,641 元,及其中
126,367 元自民國101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