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一六一八0、八四六五、一三四五九、一一0五八、
一四七二七、一六一八九、一七八七七、一九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甲○○綽號「二哥」,曾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於七十九年六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八十一年 七月二十六日縮刑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二年五 、六月間得知李大偉(綽號大偉)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配電工程承包商進昇公司吳進財及中宏公司蘇俊甲(吳進財及蘇俊甲違反公平 交易法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亟欲謀求他人出面整合廠商,認有機可趁,則與李宗 奎、李大偉、許光峻、陸建洪、何仲明、李榮譽、吳錦輝(冒吳錦森之名應訊、 田自強、張瑋華、張金生、張鼎力、張朝宗、劉配榮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之犯意,先由甲○○與李宗奎(綽號鍾馗)在台北市○○○路以「 東奎集團」名義負責策劃,由李大偉(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確定)負 責出面整合投標廠商,除吳進財、蘇俊甲二人外另擅以富田公司宋海華、蓮有公 司于培柱之名義共四人為連絡人,且以「召開八十二年度全省配電管路承包商工 程推行、品管研討會」名義,三度函邀合格廠商負責人與會整合意見。迨八十二 年九月間,因有廠商合億公司違背協議越區以低於底價搶標花蓮區外三○一個案 管路工程,經李大偉之指定投標廠商洲義公司告知李大偉,李大偉乃強行向合億 公司索還該工程交由洲義公司承作,並命合億公司支付新台幣(下同)三百八十 萬元作為補償費,合億公司游正義不得已乃交付現金一百五十萬元,及付款人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面額一百萬元、一百三十萬元支票各乙紙。李宗奎、李大 偉乃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電邀北區所屬業者在台北市北區海霸王餐廳集會提出 合億公司違規遭處分之例,要求廠商遵守決議,否則將遭懲處,且往後對其支付 費用,均需以現金給付,致各廠商心生畏怖。後台邦公司獲得桃園區桃擴二一一 號管路個案工程三分之一承攬權,李大偉隨即勒索得二百四十萬元,另該公司得 標桃園區處零星第二、三批工程時,亦交付李大偉一百餘萬元,迨八十二年十一 月二日李大偉在台南向廠商恐嚇取財時,為警查獲,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羈押,李宗奎為繼續牟取暴利,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初,指派許光峻(綽號光峻及 許哥)取代李大偉之地位,對外以中南海傳播公司為幌,並由甲○○負責聯絡、 恐嚇廠商,再由許光峻分別夥同所屬竹聯幫地堂分子劉配榮(綽號小劉)、陸建 洪(綽號小陸)、萬崇仁(綽號小萬)、何仲明(綽號仲明)、李榮譽(綽號小 李)、吳錦輝(綽號小胖)、田自強(綽號小田)、及綽號「阿宗」、「小戴」 、「小曾」者等人先後對廠商揚言:「中華民國法律三審定讞,竹聯幫則三槍斃
命。」、「如不付款,會很難過」;「如不付款則不要施工」、「李大偉遭羈押 須款,如不付款者將無法立足。」、「李大偉需錢,以支付訴訟費」、「須依指 示辦理,否則置爆裂物於公司」等語,先後向崧鵬公司、基聯公司、進昇公司、 鴻葉公司、一功公司、九才公司、利一公司、台邦公司、林萬生等分別索取數十 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金錢,至八十三年二月間,共索得二千餘萬元,所得贓款 ,每次抽出百分之十作為參與兄弟之獎金,再抽出百分之十做為地堂之公基金, 餘者百分之八十款項,則由許光峻交由李宗奎、甲○○所屬「東奎集團」,以統 籌運用或飽入私囊。八十三年二月間,李宗奎離台赴大陸,李大偉所涉恐嚇取財 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交保後,李大偉則再行接續許光峻犯行,「東奎集團」李 宗奎在中國大陸以電話指派該集團竹聯幫分子張鼎力(綽號鼎力)及竹聯幫忠堂 分子張金生(綽號金生或小金)、張瑋華(綽號台生)以配合甲○○、李大偉, 由張鼎力負責連繫廠商,由張瑋華、張台生負責收款,於八十三年四、五月間, 分別向華勤公司、彰聯公司、富田公司、進昇公司、林萬生等收取六十萬元至二 百萬元不等,所得款項數百萬元,由張瑋華、張台生各抽百分之二、張鼎力等各 抽百分之三,其餘均交由李宗奎、甲○○、李大偉等處理。嗣甲○○出境赴香港 ,李大偉、張瑋華、張金生先後因本案羈押,李宗奎再指派「東奎集團」分子張 鼎力,及竹聯幫地堂分子高潮忠(綽號小高,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為代表,並以「大餅」為代號分別向廠商恐嚇勒索。於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張鼎力 、高潮忠得知榮電公司得標台電公司楠梓重劃區○○段地下管路工程後,共同以 「大餅」名義向榮電公司索款,並要求榮電公司派員於七月廿日上午十時許,前 往台北市○○路福華飯店二樓咖啡廳談判,屆時張鼎力派田自強(綽號小田)、 申朝富(綽號大牛),高潮忠則派吳錦輝等同往,因田自強等要求榮電公司須支 付一百五十萬元左右,榮電公司僅同意支付二十萬元,致雙方談判未果,經檢察 官派警循線當場查獲。以上有關渠等犯罪時、地、犯罪方法、犯罪被害人等詳如 附表所示(李宗奎、李大偉、許光峻、陸建洪、何仲明、李榮譽、吳錦輝、田自 強、張瑋華、張金生、張鼎力均經法院判決確定)。二、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許光峻、張瑋華、張金 生、李榮譽、吳錦輝、田自強、李大偉在警訊、檢察官偵查或本院前案審理中供 述在卷,及共犯劉配榮、高潮忠在警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于培柱、游正義 、張烱松、林三奇、林增益、王清標、宋海華、邱智清、黃銓彬、涂富雲、柯雄 成、林忠成、饒勇奇、謝淡祥、池啟隆、彭森榮、高清良、黃復禮、林陳玉英、 鄭金堂、姜惠民、吳進財、曾華容、林三吉、林萬生、章育麟等於警訊、檢察官 訊問中指述情節相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憑。此外,並有監聽錄音帶、譯文及恐 嚇錄音帶、支票影本等附卷可稽,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其恐嚇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其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犯行,與李宗奎、李大偉、張鼎力、陸建洪、何仲明、許光峻、張瑋華、 張金生、李榮譽、吳錦輝、田自強、高潮忠、劉配榮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 曾於七十七年間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七十九年六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予加重之。爰審酌被告不 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竟以威嚇方式恐嚇全省各地廠商、謀取不法利益、影響 治安等重大情節,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且自本件犯後未再 有其他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乃指起訴書所記載之被 告「犯罪事實」(包括與之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具同一案件關係之 犯罪事實)而言;此項起訴事實亦為被告行使其防禦權之範圍。是以若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至於起訴書引 用之被告犯罪法條僅係公訴人主張被告觸犯何一罪名之意見,犯罪是否起訴,並 不以所引法條為唯一依據(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例、八十三年 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二中已載明被告共同以圍 標手段企圖要求台電公司台電公司(消費者)接受其所決定之價格,不僅傷害消 費者權益,扭曲市場機能,顯已違反市場功能、自由競爭之經濟法則,所為屬聯 合行為,而該等聯合行為未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等語,雖起訴書之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並未敘及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法條,然此部份之犯行既已 記載於犯罪事實欄中,應認為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部 分業經提起公訴,合先敘明。然被告於犯罪後,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於八十八 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二月五日施行,修正後之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 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對照其修正理由:「對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罰,宜改採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理原則,即基於比例原則及 先期預警等由,爰參考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於第一項明定先由公平交易委員 會為行政處理,無效果,再移由司法機關課以刑責。」,可知新法係採「行政罰 前置主義」,即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命行為人限期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之行政處分,逾期不為或仍予使用者,始得科處 刑罰,是修正前之聯合行為如未經科以行政罰,依新法尚未具備處刑之條件,經 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以適用新法最有利於行為 人(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意旨參照),茲被告就前述聯合行為,遍閱 全卷並無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科以行政罰之證據,揆諸前述,即無依公平交易法第 三十五條論處之餘地,因公訴人認此與前述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起訴書雖載明甲○○係竹聯幫份子等語,然對於 被告如何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行為並未論及,又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係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一日本案起訴後始經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是其起訴範圍並不包含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甚明,本院毋庸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承包│得標工程│決 標│犯 罪│共 犯 │犯罪方法及│備 註│
│號│商負責人│名 稱│日 期│行 間│ │所得 (新台│ │
│ │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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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蓮有公司│花蓮D015│八十三│八十三│甲○○等 │恐嚇要求給│ │
│ │于培柱 │等案 │年三月│年三月│ │付工程款 │ │
│ │ │ │二日 │中旬 │ │七%未果 │ │
├─┼────┼────┼───┼───┼─────┼─────┼───┤
│2│蓮有公司│花蓮#317│八十三│八十三│甲○○等 │恐嚇要求給│ │
│ │于培柱 │ │年三月│年四月│ │付工程款 │ │
│ │ │ │廿八日│初 │ │七%未果 │ │
├─┼────┼────┼───┼───┼─────┼─────┼───┤
│3│蓮有公司│花蓮#309│八十三│八十三│甲○○等 │恐嚇要求給│ │
│ │于培柱 │等案 │年四月│年四月│ │付工程款 │ │
│ │ │ │七日 │中旬 │ │七%未果 │ │
├─┼────┼────┼───┼───┼─────┼─────┼───┤
│4│南協公司│ │八十二│八十二│李大偉等│得款五十萬│ │
│ │ │ │年十月│年十月│ │元 │ │
│ │ │ │間 │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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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億公司│花蓮 │八十二│八十二│李大偉 │以未遵守協│ │
│ │游正義 │花供#301│年八月│年九月│ │議搶標為由│ │
│ │ │ │廿八日│~十一│ │勒索取得三│ │
│ │ │ │ │月間 │ │八○萬元 │ │
│ │ │ │ │ │ │ (在羅東) │ │
├─┼────┼────┼───┼───┼─────┼─────┼───┤
│6│崧鵬公司│澎湖零星│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恐嚇得款四│ │
│ │張烱松 │管路工程│年五月│年六月│潮忠以「大│十萬元,揚│ │
│ │ │ │十七日│初起至│餅」為代號│言如不付款│ │
├─┼────┼────┼───┤八十三│索取工程款│,往後則不│ │
│7│崧鵬公司│澎湖零星│八十三│六月底│五%,後以│得做台電工│ │
│ │張烱松 │管路工程│年六月│ │四十萬元成│程 (在公司│ │
│ │ │ │廿七日│ │交由吳錦輝│給) │ │
│ │ │ │ │ │、李榮譽、│ │ │
│ │ │ │ │ │四自強前往│ │ │
│ │ │ │ │ │取款 │ │ │
├─┼────┼────┼───┼───┼─────┼─────┼───┤
│8│ 〞 │雲林 │八十三│八十三│劉配榮夥同│恐嚇得財一│ │
│ │ │年度工程│年四月│年四月│不詳姓名者│七二萬元 (│ │
│ │ │ │間 │間 │四人 │在公司給) │ │
├─┼────┼────┼───┼───┼─────┼─────┼───┤
│9│ 〞 │雲林 │八十三│八十三│高潮忠夥同│恐嚇得款六│ │
│ │ │年度工程│年四月│年四月│不詳姓名者│八萬元 (在│ │
│ │ │ │間 │間 │五、六人 │公司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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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勤公司│台中X四│八十二│八十二│不詳姓名之│共恐嚇得款│ │
│ │林三吉 │四二四案│年九月│年九月│竹聯幫 │一百餘萬元│ │
│ │ │ │十三日│間 │ │ │ │
├─┼────┼────┼───┼───┤ │ ├───┤
││ 〞 │台中X四│八十二│八十二│ │ │ │
│ │ │四二四案│年十月│年十月│ │ │ │
│ │ │ │廿日 │底 │ │ │ │
├─┼────┼────┼───┼───┤ │ ├───┤
││ 〞 │台中X │八十二│八十二│ │ │ │
│ │ │5207等案│年十一│年十一│ │ │ │
│ │ │ │月八日│月間 │ │ │ │
├─┼────┼────┼───┼───┤ │ ├───┤
││ 〞 │台中X六│八十二│八十二│ │ │ │
│ │ │五○五案│年十二│年十二│ │ │ │
│ │ │ │月卅一│月底 │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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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勤公司│台中X六│八十三│八十三│許光峻、劉│恐嚇得款三│ │
│ │林三吉 │○○二案│年一月│年一月│配榮、李輝│十萬元 │ │
│ │ │ │廿六日│底 │萱夥同不詳│在台中市山│ │
│ │ │ │ │ │姓名者多人│西路工地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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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勤公司│台中中配│八十三│八十三│甲○○、張│恐嚇得款六│ │
│ │林增益 │#317 │年四月│年四月│瑋華、張金│十萬元 │ │
│ │ │ │廿二日│廿二日│生、張鼎力│同右 │ │
│ │ │ │ │左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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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勤公司│台中中配│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恐嚇得款三│ │
│ │林三吉 │#403 │年六月│年六月│潮忠以「大│十萬元 │ │
│ │ │ │廿四日│底 │餅」為代號│ │ │
│ │ │ │ │ │,再夥同吳│ │ │
│ │ │ │ │ │錦輝、李榮│ │ │
│ │ │ │ │ │譽及不詳姓│ │ │
│ │ │ │ │ │名者三人同│ │ │
│ │ │ │ │ │往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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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穩公司│桃園桃擴│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要求押標金│ │
│ │王清標 │#307 │年六月│年六月│潮忠、吳錦│%未付 │ │
│ │ │ │一日 │底 │輝等及另不│ │ │
││ │ │ │ │詳姓名者共│ │ │
│ │ │ │ │ │五人,以大│ │ │
│ │ │ │ │ │餅為代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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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穩公司│嘉義嘉配│八十三│八十三│同右 │同右 │ │
│ │王清標 │#319 │年五月│年六月│ │ │ │
│ │ │ │廿七日│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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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田公司│桃園桃配│八十三│八十三│許光峻、萬│將宋海華之│ │
│ │宋海華 │#215 │年十二│年十二│崇仁、黃致│子宋世文從│ │
│ │ │ │月十三│月十七│賢、陸建洪│士林押至內│ │
│ │ │ │日 │日左右│、何仲明及│湖康寧路,│ │
│ │ │ │ │ │不詳姓名者│索取工程款│ │
│ │ │ │ ││計七、八人│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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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邦公司│基隆 │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 │恐嚇取得六│ │
│ │台邦公司│3ZD0096 │年六月│年六月│高潮忠等 │十萬元 │ │
│ │邱智清 │3ZD0101 │廿日 │廿一日│ │在板橋市溪│ │
│ │ │工程 │ │ │ │頭路二六九│ │
│ │ │ │ │ │ │號工地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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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零星│八十三│八十三│李大偉等 │恐嚇取得五│ │
│ │ │管路 │年十月│年十月│ │十萬元 │ │
│ │ │ │十二日│十四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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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 │八十二│八十二│甲○○連絡│恐嚇取得五│ │
│ │ │桃擴213 │年十月│年十二│由許光峻、│十萬元 │ │
│ │ │ │廿九日│月廿九│萬崇仁、劉│ │ │
│ │ │ │ │日 │配榮、何仲│ │ │
├─┼────┼────┼───┼───┤明、李榮譽│ ├───┤
││ 〞 │桃園零星│八十二│八十二│、阿宗、陸│ │ │
│ │ │管路 │年十二│年十二│建洪、小戴│ │ │
│ │ │ │月廿四│廿九日│、小曾等九│ │ │
│ │ │ │日 │ │人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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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右 │八十三│八十三│由甲○○連│恐嚇並將邱│ │
│ │ │ │年一月│年一月│絡後,由同│智清所有土│ │
│ │ │ │廿日 │廿六日│右等九人前│狗一隻打死│ │
│ │ │ │ │ │往取款 │,取款五十│ │
├─┼────┼────┼───┼───┤ │萬元 ├───┤
││ 〞 │桃園縣外│八十三│八十三│ │ │ │
│ │ │一九一二│年一月│年一月│ │ │ │
│ │ │六五工程│五日 │廿六日│ │ │ │
├─┼────┼────┼───┼───┼─────┼─────┼───┤
││ 〞 │八十二年│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等 │恐嚇取得一│ │
│ │ │度桃園零│年三月│年五月│ │百五十萬元│ │
│ │ │星管路工│廿四日│十一日│ │ │ │
│ │ │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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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聯公司│彰化 │八十三│八十三│甲○○、張│恐嚇得款七│ │
│ │黃銓彬 │彰配314 │年五月│年五月│瑋華 │十萬元 │ │
│ │ │六五工程│四日 │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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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聯公司│基隆 │八十二│八十三│由許光峻以│恐嚇得款一││
│ │涂富雲 │零星管路│年十月│年元月│電話要求後│百萬元 │ │
│ │ │ │四日 │八日 │,派劉配榮│(在公司給)│ │
├─┼────┼────┼───┤ │夥同不詳姓│ ├───┤
││000~005│同右 │八十二│ │名者八、九│ │ │
│ │ #│ │十二月│ │名前往取款│ │ │
│ │ │ │廿七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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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力水電│台電配電│八十二│八十二│許光峻、劉│恐嚇得款一│ │
│ │公司 │工程 │年底 │年底 │配榮、李輝│百零一萬元│ │
│ │林萬生 │ │ │ │萱等夥同不│ │ │
│ │ │ │ │ │詳姓名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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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中配│八十三│八十三│吳錦輝、李│恐嚇得款三│ │
│ │ │三五地下│年五月│年五月│榮譽、田自│十萬元 │ │
│ │ │管路工程│十二日│十五日│強,要求給│ │ │
│ │ │ │ │至同年│付五%一百│ │ │
│ │ │ │ │六月十│餘萬元,後│ │ │
│ │ │ │ │四日 │以三十萬元│ │ │
│ │ │ │ │ │了事 │ │ │
├─┼────┼────┼───┼───┼─────┼─────┼───┤
││克明公司│基隆 │八十二│八十二│李大偉等 │恐嚇要求交│ │
│ │柯雄成 │三ZD0015│年十月│年十月│ │付工程款5│ │
│ │ │ │廿二日│底 │ │%未果 │ │
├─┼────┼────┼───┼───┼─────┼─────┼───┤
││克明公司│基隆 │八十二│八十二│李大偉等 │恐嚇要求交│ │
│ │柯雄成 │三ZD0093│年十月│年十月│ │付工程款5│ │
│ │ │ │廿二日│底 │ │%未果 │ │
├─┼────┼────┼───┼───┼─────┼─────┼───┤
││廣進公司│基隆 │八十二│八十三│自稱竹聯幫│恐嚇要求給│ │
│ │林忠成 │基配305 │年十一│年初 │分子 │付工程款七│ │
│ │ │ │月九日│ │ │%未付 │ │
├─┼────┼────┼───┼───┼─────┼─────┼───┤
││榮福公司│台電配電│未指明│八十三│自稱竹聯幫│要求依指示│ │
│ │章育麟 │管路工程│ │年十二│分子 │投標,否則│ │
│ │ │ │ │月十六│ │置暴裂物於│ │
│ │ │ │ │日 │ │公司 │ │
├─┼────┼────┼───┼───┼─────┼─────┼───┤
││廣進公司│台北北西│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恐嚇要求交│ │
│ │林忠成 │零星工程│年七月│年七月│潮忠以「大│付工程款七│ │
│ │ │ │六日 │七日及│餅」為代號│%未果 │ │
│ │ │ │ │及八日│ │ │ │
├─┼────┼────┼───┼───┼─────┼─────┼───┤
││託佑公司│台南 │八十二│八十三│以李大偉名│恐嚇要求給│ │
│ │饒勇奇 │南配#325│年十一│年十一│義 │付工程款七│ │
│ │ │ │十八日│月底 │ │%未果 │ │
├─┼────┼────┼───┼───┼─────┼─────┼───┤
││聖業公司│台北市台│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恐嚇七十萬│ │
│ │謝淡祥 │電配電工│年四月│年六月│潮忠等以「│元未付 │ │
│ │ │程 │間 │間 │大餅」為代│ │ │
│ │ │ │ │ │號 │ │ │
├─┼────┼────┼───┼───┼─────┼─────┼───┤
││泰瓚公司│台北市北│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及綽│恐嚇要求支│ │
│ │池啟隆 │西315 │年五月│年五月│號「小曾」│付工程款七│ │
│ │ │ │三十日│三十日│「二哥」者│%,因池啟│ │
│ │ │ │ │ │ │隆心生畏佈│ │
│ │ │ │ │ │ │於八十三年│ │
│ │ │ │ │ │ │六月九日出│ │
│ │ │ │ │ │ │國而未果。│ │
├─┼────┼────┼───┼───┼─────┼─────┼───┤
││昱大公司│北市北西│八十三│八十二│自稱甲○○│恐嚇要求工│ │
│ │彭森榮 │工131635│年十二│年十二│派來 │程款七%未│ │
│ │ │ │八日 │月間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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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市北西│八十二│八十二│同右 │同右 │ │
│ │ │零星管路│年十二│年十一│ │ │ │
│ │ │ │十日 │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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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八十二│八十二│同右 │同右 │ │
│ │ │零星管路│年十二│年十二│ │ │ │
│ │ │ │廿四日│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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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新供│八十二│八十二│同右 │同右 │ │
│ │ │#306 │年十二│年十二│ │ │ │
│ │ │ │廿九日│月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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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 │八十二│八十二│同右 │同右 │ │
│ │ │苗配#312│年十一│年十一│ │ │ │
│ │ │ │廿五日│月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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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新供│八十三│八十三│由甲○○聯│恐嚇得款五│ │
│ │ │#310 │年四月│年四月│絡後由張金│十萬元 │ │
│ │ │ │十五日│中旬至│生、張瑋華│ │ │
├─┼────┼────┼───┤同年五│前往取款 │ ├───┤
││ 〞 │苗栗苗配│八十三│月初 │ │ │ │
│ │ │#309 │年四月│ │ │ │ │
│ │ │ │廿二日│ │ │ │ │
├─┼────┼────┼───┤ │ │ ├───┤
││ 〞 │苗栗苗配│八十三│ │ │ │ │
│ │ │#307 │年四月│ │ │ │ │
│ │ │ │廿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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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一公司│南投 │八十三│約八十│李大偉等 │揚言不給錢│ │
│ │高清良 │投配#306│年三月│三年三│(在南投給)│會很難過 │ │
│ │ │ │十五日│月十五│ │恐嚇得款九│ │
│ │ │ │ │日 │ │十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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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才公司│高雄 │八十三│八十三│由甲○○負│恐嚇得款三│ │
│ │黃復禮 │投配#310│年一月│年二月│責聯繫,後│十萬元 │ │
│ │ │ │廿八日│底 │由許光峻、│ (在高雄市│ │
├─┼────┼────┼───┤ │劉配榮夥同│三民區力行├───┤
││ 〞 │高雄 │八十三│ │不詳姓名者│路給) │ │
│ │ │零星管路│年二月│ │前往取款 │ │ │
│ │ │ │廿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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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葉公司│鳳山 │八十三│約八十│由甲○○聯│恐嚇得款六│ │
│ │林陳玉英│鳳配#308│年二月│三年二│繫後許光峻│十五萬元 │ │
│ │ │ │廿二日│月廿九│、劉配榮、│ (在鳳山公│ │
│ │ │ │ │日 │李榮譽及綽│司所在地給│ │
│ │ │ │ │ │號「阿宗」│) │ │
│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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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鳳山 │八十三│ │同右 │同右 │ │
│ │ │鳳配#318│年二月│ │ │ │ │
│ │ │ │廿三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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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公司│鳳山 │八十二│八十三│以甲○○名│要求工程款│ │
│ │鄭金堂 │鳳配#319│年十二│年十二│義 │七%,未付│ │
│ │ │ │月廿四│月底 │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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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鳳山 │八十三│八十三│甲○○、許│恐嚇得款 │ │
│ │ │鳳擴#309│年一月│年一月│光峻夥同不│一百萬元 │ │
│ │ │ │十八日│底 │詳姓名者七│ (在高雄市│ │
├─┼────┼────┼───┤ │、八人要求│皇統飯店給│ │
││ 〞 │鳳山 │八十三│ │支付二百餘│) │ │
│ │ │鳳擴#309│年一月│ │萬元後,經│ │ │
│ │ │ │廿一日│ │談判以支付│ │ │
│ │ │ │ │ │一百萬元了│ │ │
│ │ │ │ │ │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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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十三│張鼎力、高│要求往後由│ │
│ │ │ │ │年六月│潮忠、李榮│彼等收取工│ │
│ │ │ │ │底 │譽、吳錦輝│程款未付往│ │
│ │ │ │ │ │等 │後將無法工│ │
│ │ │ │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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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陽公司│南市 │八十三│約八十│許光峻、劉│揚言不付款│在台南│
│ │姜惠民 │南配#321│年一月│三年一│配榮夥同不│則不要施工│市台南│
│ │ │ │廿日 │月廿五│詳姓名者 │,恐嚇得款│飯店付│
│ │ │ │ │日 │ │一百萬元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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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昇公司│台電配電│八十三│八十三│甲○○、張│恐嚇得款一│ │
│ │吳進財 │管工程 │年四月│年四月│金生、張瑋│百二十萬元│ │
│ │ │ │間 │中旬至│華前往高雄│ │ │
│ │ │ │ │八十三│皇統飯店取│ │ │
│ │ │ │ │五月初│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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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 │八十二│八十二│許光峻、李│恐嚇得款約│ │
│ │ │高配#307│年十一│年十一│輝萱、李榮│廿萬元 │ │
│ │ │ │月廿五│月底 │譽、高潮忠│ (自台電公│ │
│ │ │ │日 │ │等 │司出門,被│ │
│ │ │ │ │ │ │迫於路旁給│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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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 │八十二│八十二│許光峻、李│恐嚇得款五│ │
│ │ │高配#309│年十二│年十二│輝萱、李榮│十萬元 │ │
│ │ │ │月廿八│月底 │譽、高潮忠│ │ │
│ │ │ │日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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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 │八十三│八十二│甲○○、高│恐嚇得款約│ │
│ │ │零星管路│年二月│年十一│潮忠、許光│二十萬元 │ │
│ │ │ │廿五日│月底 │峻、李榮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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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 │八十三│八十三│許光峻、李│恐嚇得款四│ │
│ │ │高配#308│年四月│年四月│輝萱、李榮│十萬元 │ │
│ │ │ │月廿二│底 │譽、高潮忠│ │ │
│ │ │ │日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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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 │八十三│八十三│許光峻、李│恐嚇得款六│ │
│ │ │高配#312│年四月│年四月│輝萱、李榮│十萬元 │ │
│ │ │ │月廿五│底 │譽、高潮忠│ (在鳳山市│ │
│ │ │ │日 │ │ │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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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電公司│高雄楠梓│八十三│八十三│高潮忠、田│恐嚇要求一│共同駕│
│ │曾華容 │地下管路│年七月│年七月│自強、張鼎│五○萬元未│駛李宗│
│ │ │ │八日 │八日至│力、申朝富│果 │奎所有│
│ │ │ │ │同年月│、吳錦輝 │ │車號LE│
│ │ │ │ │廿日 │ │ │─八○│
│ │ │ │ │ │ │ │七九號│
│ │ │ │ │ │ │ │轎車,│
│ │ │ │ │ │ │ │前往索│
│ │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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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電公司│台電配電│八十二│八十二│李大偉等 │恐嚇要求五│李大偉│
│ │曾華容 │架空路絡│年十月│年十月│ │○○萬元未│於八十│
│ │ │工程 │間 │間 │ │果 │二年十│
│ │ │ │ │ │ │ │一月三│
│ │ │ │ │ │ │ │日因案│
│ │ │ │ │ │ │ │遭台南│
│ │ │ │ │ │ │ │地檢羈│
│ │ │ │ │ │ │ │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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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集企業│台東 │八十三│八十三│張鼎力、高│恐嚇得款五│ │
│ │社陳亨全│東配#308│年五月│年五月│潮忠以「大│十萬元 │ │
│ │ │ │三日 │初起至│餅」為代號│ (在花蓮市│ │
│ │ │ │ │八十三│,夥同萬崇│某餐廳給) │ │
├─┼────┼────┼───┤年五月│仁、李榮譽│ │ │
││元集企業│台東 │八十三│底間 │、吳錦輝及│ │ │
│ │社陳亨全│東配#310│年五月│ │不詳姓名者│ │ │
│ │ │ │三日 │ │共六、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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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鵬公司│斗六區配│八十二│八十二│許光峻、李│恐嚇取財一│ │
││張炯松 │電地下工│年十一│年十一│輝萱、劉配│七二萬元 │ │
│ │ │程 │月間 │、十二│榮夥同不詳│ │ │
│ │ │ │ │月間 │姓名者四、│ │ │
│ │ │ │ │ │五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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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一公司│南投 │八十三│八十三│李大偉、高│恐嚇取財二│ │
│ │高清良 │投配#304│年四月│年四月│潮宗夥同不│百萬元 │ │
│ │ │ │一日 │初 │詳姓名者多│ │ │
│ │ │ │ │ │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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