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2號
ULDM,101,聲,252,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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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福氣
被   告 陳月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523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拾捌張、六合彩四星通告捌張、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計算機貳臺及電話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福氣陳月貞前因犯賭博案件,業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偵字第52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00 年11月10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8張、六合彩 四星通告8 張、傳真機1 臺、錄音機1 臺、計算機2 臺及電 話1 臺等物,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26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福氣陳月貞犯上開賭博案件,由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偵字第5239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 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51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 定,至100 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滿俱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 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 份、雲林地檢署檢察官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2 份在 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8張、六合彩四星通告8 張 、傳真機1 臺、錄音機1 臺、計算機2 臺及電話機1 臺等物 ,係被告張福氣陳月貞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張福氣陳月貞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雲 林地檢署99年度保字第142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 ,依刑法第226 條第2 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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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