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19號
ULDM,101,撤緩,19,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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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世昌
      廖清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83 號),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確定判決,其中關於吳世昌廖清和所受緩刑之宣告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昌廖清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 刑6 月(吳世昌)、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廖 清和),且均宣告緩刑5 年,並於判決中命其二人應於緩刑 期間內分別給付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下稱彰 基雲林分院)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期支付金額如附 表一、二所示),作為緩刑之條件,復於民國98年10月22日 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至103 年10月21日止)。茲因渠等於緩 刑期間內未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 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 項 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其修法理由略以: 「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 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 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 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 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 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 之虞等情事而言。」故檢察官以行為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各款事由,據以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自應就行為 人違反原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是否重大,原宣告之緩刑, 對行為人是否有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審 認標準,資以裁量是否撤銷原緩刑宣告。
三、經查,受刑人吳世昌廖清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 度易字第38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 吳世昌)、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廖清和),



且均宣告緩刑5 年,並於判決中命其二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分 別給付彰基雲林分院各50萬元(各期支付金額如附表一、二 所示),作為緩刑之條件,復於98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緩 刑期間至103 年10月21日止)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 堪信為真實。又經執行檢察官函詢彰基雲林分院有關受刑人 二人履行給付之情形,彰基雲分院函覆略以:①受刑人吳世 昌於98年12月1 日入帳1 萬元(以葉衡榮名義入帳)。於99 年2 月10日入帳8 千元。於99年3 月9 日入帳6 千元。於99 年4 月16日入帳6 千元。②受刑人廖清和於98年10月29日入 帳3 千元。於98年12月29日入帳3 千元。於99年1 月12日入 帳3 千元。③二人受刑人皆未依法院判決按期付款。此有彰 基雲林分院101 年3 月7 日一○一彰基雲林分院字第101030 013 號函文1 紙在卷可查。是至101 年3 月止,受刑人二人 均有數期未履行之情形,未履行之期間也已逾1 年,本院考 量渠等按月應分期支付之金額非鉅(吳世昌為6 千元,廖清 和則為3 千元),負擔難謂過重,且上述緩刑之條件為渠等 與被害人彰基雲林分院和解之內容(見卷附和解筆錄),則 渠等竟不履行,足認渠等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基上理由,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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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吳世昌應給付之期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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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 付 時 間 (民國) │支付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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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14日前 │10萬元(已給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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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30日前 │4萬6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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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6千元 │
│止(103 年9 月30日止)按月│ │
│於每月3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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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廖清和應給付之期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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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 付 時 間 (民國) │支付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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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14日前 │15萬元(已給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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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03 年8 │3千元 │
│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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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30日前 │17萬3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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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