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6號
ULDM,101,交聲,16,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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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林正雄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101 年1 月30日雲監裁字第裁72-KAK145952號裁決處分,於本院就其聲明異議為裁定前,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聲明異議,無停止 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又按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6條第1 項 規定:「聲明異議事件除法院已依職權或依原處罰機關或受 處分人之聲請,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略)」依此,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 議案件,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原裁決處分之執行。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 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民國101 年1 月30日雲監裁字第裁72-KAK145952號裁決處分,向本院 聲明異議,茲因異議人於所涉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現由本院 101 年度交易字第38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 列表1 紙在卷可稽,本院應待該刑事案件之審判結果確定後 ,方得就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事由,對原處分機關以其同一行 為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罰鍰及其他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是否適法予以判斷。是本院認就本件聲明異議為裁定前,以 停止原裁決處分之執行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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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