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1號
MLDV,101,除,11,201203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書琳
代 理 人 劉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1月 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時起,至聲請人於101 年2 月7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
│股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
│001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