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被 告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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