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羅華熠
被 告 柯陣國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