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2號
MLDV,101,補,172,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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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被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被 告 苗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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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