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8號
MLDV,101,補,168,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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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建瑋


被 告 謝良鴻
張紫瑄
謝陳秋菊
巷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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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