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7號
MLDV,101,補,167,2012032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欣旭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庭宜
被 告 鄭銘芳
段60之1 號2 樓
被 告 鄭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3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欣旭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