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賴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84,400元【計算式:依原
告陳報可得利益計算,公告現值1,300 元/ ㎡×面積22,988㎡=
29,8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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