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葉竹原
鍾金城
葉木盛
林萬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陳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23 號農會 法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100 年 5 月3 日裁定命於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陳冠興陳報之最 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108 號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查詢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